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七號
原 告 謝麗卿即謝麗華之財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施一帆律師
被 告 蓬萊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章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洪珮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 院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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