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676號
KSDV,93,補,1676,2004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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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六號
  原   告 嘉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麗奧設計工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曉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福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高
  福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紀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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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奧設計工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