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六號
原 告 嘉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麗奧設計工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曉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福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高
福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紀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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