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642號
KSDV,93,補,1642,200412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四二號
  原   告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送達代收人 鄭意蕊
原告與被告雄暉交通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1/1頁


參考資料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暉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