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四二號
原 告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送達代收人 鄭意蕊
原告與被告雄暉交通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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