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789號
CLEV,106,壢小,78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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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789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李新民
訴訟代理人 楊蘇伊
被   告 何仙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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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