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276號
KSDV,93,補,1276,200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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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七六號
  原   告 丙○○
        戊○○
        丁○○
        鍾靖承即壬○
        甲○○
        辛○○
        癸○○
        庚○○
        乙○○
        己○○
  右十人共同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被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糖業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有鶴
一、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之數額如下:
 ㈠丙○○: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
 ㈡戊○○: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元。
 ㈢丁○○: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
 ㈣鍾靖承: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
 ㈤甲○○: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㈥辛○○: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
 ㈦癸○○: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
 ㈧庚○○: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伍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
 ㈨乙○○: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柒仟捌佰貳拾元。
 ㈩己○○: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原告前曾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救字第二六號駁回其聲請並
  確定在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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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