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768號
CLEV,106,壢小,768,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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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76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方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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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