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76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被 告 合峻塑膠企業社即蔣平芳
法定代理人 蔣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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