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303號
KSDV,93,聲,1303,200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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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昱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奕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八十九 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九號及最高法 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八0七號裁定確定,其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十分之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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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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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捌佰壹拾元 │ │
├────────┼─────────────┼─────────────┤
│第一審裁判費 │肆拾伍萬元 │ │
├────────┼─────────────┼─────────────┤
│第二審送達郵費 │壹仟捌佰陸拾伍元 │ │
├────────┼─────────────┼─────────────┤
│第二審裁判費 │陸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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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壹佰零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 │
│ │(810+450000+1865+672750)×9/1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 │
│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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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