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730號
KSDV,92,重訴,730,2004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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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三0號
  聲請人即被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即被告與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
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保證責任鳳山信用合作社以偽造之債權憑證假扣押原告之 不動產,交由原告以未取得執行名義及未到期之債權及違約行使抵押權,而向本 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聲請人坐落高雄縣鳳山市○○路一六九之二號房地,並經 拍定在案,因此聲請人已對保證責任鳳山信用合作社之承辦人及負責人林淑娟、 林明泰蕭義發賴育瑋吳進成等人提出偽造文書告訴;及對原告法定代理人 甲○○、經理廖澄沛、土地代書陳招輝等人提起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七九號( 按,經抗告發回後改分為九十二年度自更字第十五號)偽造文書自訴;並對在九 十二年度自更字第十五號該刑事案件中偽證之證人即鼓山戶政事務所課員盧鳳珠 提出偽證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聲請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 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 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 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 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 本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判例參照)。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 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 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 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 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 當之。』,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三號判決及同院七十九年台抗 字第二一八號判例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訴訟中若有犯罪嫌疑牽涉該訴訟之審 判者,法院雖得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但此項規定,法院原有斟 酌之權,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所稱因犯罪發生之民事訴訟,各異其趣;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係認法院有命中止其訴訟程序與否之裁量權,訴訟中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斟酌情形,如認為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適當者, 自得不命中止,亦有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二五八號及二十九年抗字第一號判 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之清償借款事件,原告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起 訴並於當日即繫屬於本院,有原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稽。本件依聲請人聲 請狀之陳述及提出之證物所載,聲請人指述之訴外人保證責任鳳山信用合作社



辦人及負責人林淑娟、林明泰蕭義發賴育瑋吳進成等人涉有偽造文書犯嫌 之時間,係於七十三年間及八十八年間,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件兩造 間之清償借款事件繫屬前,且係因其他案件而涉有犯罪嫌疑;聲請人指述之原告 法定代理人甲○○、經理廖澄沛、土地代書陳招輝等人涉有偽造文書犯嫌之時間 ,係於八十七年間,亦是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件兩造間之清償借款事件 繫屬前,而非於本件兩造間之清償借款事件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聲請人指述之 鼓山戶政事務所課員盧鳳珠係於上開本院九十二年度自更字第十五號偽造文書刑 事案件中為證人,而並非於本件民事訴訟中為證人,亦非於本件兩造間之清償借 款事件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因其等之犯罪嫌疑係於本件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九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繫屬於本院前所發生,或非於本件兩造間之清償借款事件 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自與上開法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不符。 次查,聲請人對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甲○○、經理廖澄沛、土地代書陳招輝等人所 提出之本院九十二年度自更字第十五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於九 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駁回其自訴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在卷 ,並有該刑事案件裁定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亦無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符,且無必要,其聲請自不應准許,而應予以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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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