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155號
KSDV,92,訴,3155,2004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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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五五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三祥機械工程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統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五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叁仟壹佰
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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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祥機械工程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