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五五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三祥機械工程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統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五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叁仟壹佰
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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