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180號
KSDM,93,附民,180,200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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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八0號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乙○○
  原   告 庚○○○
  原   告 子○○
  原   告 癸○○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壬○○○
  原   告 辛○○
  右十人共同 蘇精哲  律師
  訴   訟 徐建光  律師
  代 理 人 李汶哲  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四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卓立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春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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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