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民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0四號、第
二O五二九號)及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八一一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合計捌枚,均沒收。
事 實
一、張俊強、章秋蘭(均已審結)分別為乙○○之親弟及配偶,章秋明(另由檢察官 提起公訴)則為章秋蘭之親弟。緣乙○○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經濟窘迫,需款 花用,章秋蘭、章秋明及張俊強為協助其紓解困境,渠等均明知並未在如附表所 示之公司任職,竟與乙○○及劉梓祝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偽造之 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持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下稱萬泰銀 行)借款之犯意聯絡,由乙○○以每人新台幣(下同)六千元之代價,先以電話 聯絡劉梓祝至其家中,乙○○告知劉梓祝渠等四人之年籍資料,再由劉梓祝於八 十六年七月間,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及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各四紙後,交予乙○○,乙○○等人分別於萬泰 銀行借款申請書上簽名,並填載渠等有分別在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任職之記載後, 由乙○○轉交予不知情之蔡明超(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且檢察官於本院審理 中亦補充蔡明超並不知情,非屬共犯),由蔡明超於八十六年七月間,持上開偽 造之員工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及借款申請書,前往高雄縣鳳山市○○路一六五 之三號之萬泰銀行,向萬泰銀行人員佯稱乙○○等四人欲辦理貸款(其金額詳如 附表所載),並提出上開偽造之資料以之行使,萬泰銀行人員不疑有他,因而陷 於錯誤,同意如數核貸,並通知乙○○等人前往萬泰銀行進行對保。乙○○等人 至萬泰銀行後,分別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等資料並開戶 申領存摺、金融卡後,萬泰銀行乃於附表所示時間,將核貸金額分別撥入乙○○ 等人所申請之帳戶中,足以生損害於真自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之真自然公司) 、振旺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振旺公司)、鉦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鉦代 公司)及萬泰銀行。乙○○等人詐騙上開貸款得手後,章秋明、章秋蘭及張俊強 均將渠等之存摺及金融卡交給乙○○收執,由乙○○使用金融卡提領貸款金額, 自行花用殆盡。嗣乙○○等人均於八十七年一月間,即未再償還貸款,且萬泰銀 行亦催索無著,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乙○○等人報稅資料,發現乙○○等人均 未在如附表所示公司任職,始知受騙。
二、案經萬泰銀行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本院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先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代理人即 萬泰銀行職員甲○○及于品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且經共犯章 秋蘭、章秋明及張俊強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亦供承渠等均未在如附表所示之公司 任職,卻在被告乙○○之要求下,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資料,向萬泰銀行辦理貸 款等情屬實,而同案被告章秋蘭及張俊強,因上揭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七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八月 確定之事實,亦有上揭刑事判決書一份在卷可憑。三、次查,如附表所示被告乙○○等四人員工職務證明書(為特種文書)及扣繳憑單 (為私文書),雖非被告乙○○及章秋蘭等人所偽造,惟被告乙○○及章秋蘭等 人均明知渠等並未在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任職,卻由劉梓祝偽造上揭員工職務證明 書等資料後,再由被告乙○○委託不知情之蔡明超持向萬泰銀行辦理貸款,被告 乙○○與章秋蘭等人與劉梓祝,就偽造上揭文書後持以行使及詐欺之犯行,自均 應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且持偽造之上揭文件向萬泰銀行行使,使萬泰銀行對於貸 款審核發生錯誤,自足以生損害於萬泰銀行,且對真自然公司、振旺公司及鉦代 公司之名譽亦足生損害甚明。此外,復有員工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無擔保免 保人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開戶申請書、印鑑卡、存款業務往 來申請書各四份及債務明細表二份在卷可憑。綜上所述,被告乙○○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事證明確,其有上述共同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應堪認定 。
四、按員工職務證明書,係表示服務之證書,因此應係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 ,被告乙○○與章秋蘭、張俊強、章秋明、劉梓祝共同偽造員工職務證明書,並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於其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 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印文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檢察官之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另被告乙○○與 章秋蘭等人共同偽造扣繳憑單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乙○○持上開偽造之文書加以行使,向萬泰銀行詐取財物,此部分則係犯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被 告乙○○與章秋蘭、張俊強、章秋明與劉梓祝間,就上揭犯行,均互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偽造之扣繳憑單,並無另行偽造「真自然實業 有公司、翁青松,振旺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陳信成、鉦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周 正忠」之印文或署押,其上之媒體申報單位專用章係採格式印製,併此敘明。被 告同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處斷。又被告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 情之蔡明超代為送件,向萬泰銀行行使並為詐欺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所 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偽造印文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均應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就章秋明貸款部分,以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二九八一一號移送本院併辦,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卻任意以偽
造之文書向銀行貸款,以詐騙貸款,造成萬泰銀行之損失,迄今仍未與萬泰銀行 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失,且本案犯罪,被告實係真正之受益者,犯罪情節較重,惟 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及其犯罪手段、詐騙所得金額與其他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於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員工職務證明書、扣繳憑 單,已移轉由告訴人萬泰銀行收執,自非被告所有之物,惟偽造之員工職務證明 書其上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合計八枚,均係屬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憲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吳良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貸款人│核貸時間 │貸款金額(新台幣)│偽造之文書 │員工職務證明書中│
│ │ │ │ │ │應沒收之印文 │
├──┼───┼──────┼─────────┼─────────┼────────┤
│一 │乙○○│八十六年七月│三十萬元 │真自然實業有限公司│「真自然實業有限│
│ │ │二十一日 │ │員工職務證明書一紙│公司」、「翁青松│
│ │ │ │ │(內載乙○○為該公│」印文各一枚 │
│ │ │ │ │司技術員) │ │
│ │ │ │ │真自然實業有限公司│ │
│ │ │ │ │扣繳憑單一紙(內載│ │
│ │ │ │ │乙○○八十五年度薪│ │
│ │ │ │ │資所得為六十二萬零│ │
│ │ │ │ │四百六十五元) │ │
├──┼───┼──────┼─────────┼─────────┼────────┤
│二 │章秋蘭│八十六年八月│四十萬元 │真自然實業有限公司│「真自然實業有限│
│ │ │四日 │ │員工職務證明書一紙│公司」、「翁青松│
│ │ │ │ │(內載章秋蘭為該公│」印文各一枚 │
│ │ │ │ │門市會計) │ │
│ │ │ │ │真自然實業有限公司│ │
│ │ │ │ │扣繳憑單一紙(內載│ │
│ │ │ │ │章秋蘭八十五年度薪│ │
│ │ │ │ │資所得為六十萬零八│ │
│ │ │ │ │百五十二元) │ │
├──┼───┼──────┼─────────┼─────────┼────────┤
│三 │張俊強│八十六年八月│四十五萬元 │振望鋼鐵企業有限公│「振望鋼鐵企業有│
│ │ │二十一日 │ │司員工職務證明書一│限公司、「陳信成│
│ │ │ │ │紙(內載張俊強為該│」印文各一枚 │
│ │ │ │ │公司主任) │ │
│ │ │ │ │振旺鋼鐵企業有限公│ │
│ │ │ │ │司扣繳憑單一紙(內│ │
│ │ │ │ │載張俊強八十五年度│ │
│ │ │ │ │薪資所得為六十二萬│ │
│ │ │ │ │零四百六十五元) │ │
├──┼───┼──────┼─────────┼─────────┼────────┤
│四 │章秋明│八十六年十一│六十五萬元 │鉦代國際事業有限公│「鉦代國際事業有│
│ │ │月十日 │ │司員工職務證明書一│限公司」、「周正│
│ │ │ │ │紙(內載章秋明為該│忠」印文各一枚 │
│ │ │ │ │公司副理) │ │
│ │ │ │ │鉦代國際事業有限公│ │
│ │ │ │ │司扣繳憑單一紙(內│ │
│ │ │ │ │載章秋明八十五年度│ │
│ │ │ │ │薪資所得為七十八萬│ │
│ │ │ │ │三千六百二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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