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2764號
KSDM,93,訴,2764,2004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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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三賢律師
右列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聲請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並無逃亡之虞,亦無勾串共犯之虞,並無羈押必要, 為此聲請核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操縱指揮犯罪組織 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勾 串共犯之虞,且被訴多件恐嚇取財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認有羈 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法第一百零一條 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應予羈押在案。本 院審酌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陳億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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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