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272號
KSDM,93,訴,272,2004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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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
        癸○○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五一號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a○○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T型扳手叁支、L型扳手貳支、手電筒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均沒收。癸○○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T型扳手叁支、L型扳手貳支、手電筒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均沒收。 事 實
一、a○○、b○○(另行審結)、甲酉○(另行審結)及癸○○四人因經濟困頓, 於民國九十一年下旬,見電視播報擄車勒贖之新聞且見廣告大鎖之購物頻道播放 偷車過程,認竊車非難事,乃自同年十一月中旬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及共同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 共謀由b○○開車搭載a○○前往不特定地點,由a○○持手電筒以供夜間照明 ,並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威脅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或L型 扳手撬開自用小客車之車門鎖或併同破壞電源鎖、防盜器後,將車輛開往安全地 點隱匿,得手後即撥打電話向各自用小客車之使用人或車主恫稱如未依指示匯款 至各指定帳戶,欲將自用小客車解體等語,而以此加害財產安全之事恐嚇已竊得 之自用小客車之使用人或車主,藉此得以取得金額不一之贖回汽車款項,並聯絡 在a○○下車行竊時即先行離去之b○○到指定地點接應其返回住處,甲酉○則 負責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購買行動電話門號易付卡及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關帳 號提款卡(人頭帳戶均未起訴),供a○○恐嚇勒索自用小客車之使用人或車主 及接受匯款之用,有時並搭載a○○出門行竊,癸○○則於贖車款項匯入後,負 責前往提領恐嚇所得金額,每次得手後交由a○○統一分配,由a○○、b○○ 各分恐嚇所得之四成,a○○並將其餘二成交付甲酉○,甲酉○則交付癸○○一 千元至二千元不等之金額,與甲酉○共分該二成之恐嚇所得。b○○或甲酉○乃 搭載a○○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依前開分工方式,由a○○下車以上開 手段(車輛遭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下手竊得如附表二所示自用小客車或併同 車內之財物,並取得留置車內之車主資料後,以甲酉○提供之如附表三編號一至 六之行動電話門號,分別植入如附表三編號七序號、a○○所有如附表三編號八 至十三序號之行動電話機具內,以電話通知各自用小客車使用人或車主,並恫稱 如未依指示匯款至各指定帳戶,欲將自用小客車解體,而以此加害財產安全之事



恐嚇該等自用小客車使用人或車主,致其等分別心生畏懼,其中除附表二所示編 號一、三、十、二十、二十七、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三、四十五、七 十七、七十八、八十四、八十五、一○七號之自用小客車使用人或車主未匯款至 指定帳戶而未遂外,其餘之自用小客車使用人或車主,則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匯入各該金額於a○○指定之如附表二所示帳號內,共計新台幣(下同)三 百三十八萬三千元,並由癸○○分次持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關提款卡前往各地提 款機領款得手後,四人以前開比例朋分花用,並恃以為生,以之為常業。嗣於九 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為警持搜索票前往a○○、b○○住處搜索未遇,惟扣得a ○○所有供竊車所用之T型扳手三支、L型扳手二支、竊盜照明用之手電筒一支 、用以撥打恐嚇電話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廠牌 行動電話一只等物後,a○○、b○○二人知悉犯罪已被發覺,即與甲酉○於同 年五月二十二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前往警局投案說明,a○○並供出癸○○後,癸 ○○始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前往警局接受調查。三、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 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 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 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a○○癸○○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a○○癸○○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核與 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宙○○等一百零七人分別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 ,並有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電信公司)0000000000通聯 紀錄一份、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三十六紙、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九十二 年六月二十五日北銀北高字第九二六○一二六六○○號函所附鍾佐勳帳戶之對帳 單一份、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七十紙、被 害人甲庚○提出之匯款單一紙、被害人J○○提出之匯款單一紙、被害人甲辰○ 提出之台北銀行無摺存入收款存根一紙、被害人s○○提出之中區農會電腦共用 中心匯款委託書(代收入傳票)一紙、被害人p○○提出之匯款單一紙、台北銀



行北高雄分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北銀北高字第九二六○一一二六○○號函所附 張文平帳戶之對帳單一份、被害人甲巳○提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送金簿一紙、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一份、被害人午○提出之匯款單一紙、被 害人甲丑○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一紙、被害人陳明賢提出 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款單一紙、被害人u○○提出之匯入匯款資料日報表一紙 、被害人F○○提出之匯款單一紙、被害人壬○○提出之匯款單一紙、被害人z ○○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一紙、彰化銀行岡山分行鄭文政存 摺存款帳戶資料查詢明細表一份、被害人甲未○提出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一紙、被害人M○○、辛○○、i○○、V○○分別提出之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共四紙、被害人申○○、甲癸○、丙○○、甲玄○、y○○○ 、甲卯○、甲○○分別提出之華南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共七紙、被害人P○○ 提出之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一紙、被害人h○○提出之聯邦商業 銀行高雄分行匯款書一紙、被害人W○○提出之匯入匯款資料日報表一紙、被害 人l○○提出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代書入傳票)一紙、00000 00000號通聯紀錄一份、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一份、被害人G○○提出之高雄銀行存摺類存 款存入憑條一紙、臺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一份、泛亞 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一份、被害人v○○提出之富邦商業 銀行客戶存提紀錄單一紙、鳳山中山東路郵局黃建智帳戶資金明細一份、被害人 戌○○、r○○、A○○、乙○○、U○○、甲己○、韓汕去、亥○○、d○○ 、丁○○、甲壬○、玄○○、x○○、地○○、D○○、戊○○、w○○、甲宙 ○、q○○、甲地○、黃○○○、巳○○、E○○、甲乙○、X○○、甲申○○ 、Z○○、O○○、寅○○、甲戊○、T○○、吳子銓、卯○○、己○○、甲亥 ○、庚○○、C○○分別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共三十七紙、被害人t○○提出 之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二紙、被害人N○○提出之高雄銀 行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一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 錄一份、華南銀行鳳山分行葉賜鎮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一紙、被害人酉○○提出 之匯款單一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一份、被害人天○○提出之臺 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一紙、復華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廖本輝帳戶存摺交易往 來明細一份、0000000000通聯紀錄一份、被害人子○○提出之高新銀 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未登摺交易資料查詢單一紙、被害人K○○ 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一紙、0000000000通聯紀 錄一份、被害人Q○○提出之復華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收入憑條一紙、 被害人甲黃○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被害人m○○提出之高雄 前鎮郵局帳號明細一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一份、被害人f○○ 、k○○、S○○、辰○○○、東全能、j○○、c○○○分別提出之郵政匯款 執據共七紙、被害人甲午○0000000000行動電話呼叫器線上查詢作業 一紙、被害人甲午○提出之匯款單一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刑案 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身分證字號相同者(六M─九八八○號車籍資料)一紙、0 000000000通聯紀錄一份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通聯紀錄一



份、被害人甲午○失竊之序號000000000000000MOTOROL A行動電話照片一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被害人e○○手 提電腦照片二紙、高雄縣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稽及被告a○○所有 供竊車所用之T型扳手三支、L型扳手二支、竊盜照明用之手電筒一支、用以撥 打恐嚇電話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廠牌行動電話 一具等物扣案可稽,足認被告a○○癸○○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 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刑法上所謂之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 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 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 號判例參照)。被告a○○癸○○二人於約半年之期間內,下手實施如附表所 示之竊盜犯行多達一百餘次,自其犯罪手法及分工之方式以觀,顯具職業性,足 認其等係恃竊盜所得維生無訛,是核被告a○○癸○○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 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a○○癸○○所為附表二所示編號一、三、十、 二十、二十七、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三、四十五、七十七、七十八、 八十四、八十五、一○七號以外部分之恐嚇犯行,係犯刑法第第三百四十六條第 一項之恐嚇取財罪;附表二所示編號一、三、十、二十、二十七、三十二、三十 五、三十六、四十三、四十五、七十七、七十八、八十四、八十五、一○七號部 分之恐嚇犯行,被害人並未匯款至指定帳戶,該部分恐嚇取財之犯行尚屬未遂, 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a○○癸○○ 與共同被告b○○、甲酉○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 犯。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似,觸犯構成 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爰依連續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恐 嚇取財既遂罪處斷,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常業竊盜及連續恐嚇取財罪間,有 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爰從一重罪之常業竊盜罪處斷。爰審酌被告a○○、癸○ ○正值年輕力壯,不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而以竊取他人車輛為業,共計竊 得車輛一百零七部,並藉此恐嚇他人交付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精神受創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被告a○○居於本件犯罪之主導地位,朋分所獲利益比例 較高,逾一百萬元,犯罪情節較重,被告癸○○僅係從事提領恐嚇所得款項,所 分得之利益遠低於其他共同被告,涉案情節較輕,另被告癸○○自九十二年八月 一日起迄今已謀取正職,在高雄縣仁武鄉十全鋼鐵有限公司從事司機一職,有該 公司在職證明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一份、勞工保險卡二份附卷可稽 ,及被告a○○癸○○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僅未匯款之被害人e○ ○尚未尋回失車,其餘被害人均已尋回失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又被告癸○○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被告癸○○涉犯情節較輕,已有正職,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 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惟為確實使被告癸○○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 助及督促,而依被告癸○○所犯情節認有加以追蹤觀護之必要,亦併依刑法第九 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



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觀後效。 另被告a○○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為矯正其常業竊盜之惡習,爰依竊盜犯贓物 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同時予以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公訴人未斟酌具體涉案情節、個人犯罪朋分所得及失竊車 輛是否尋獲等情狀,統一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五年六月,顯屬過重亦有未洽,附此 敘明。
三、末查,扣案之T型扳手三支、L型扳手二支、竊盜照明用之手電筒一支;扣案之 附表三編號八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廠牌行動電話 一具,分別為被告a○○所有供竊車、恐嚇取財所用之物,業據被告a○○於本 院審理時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 表三編號七之行動電話一具,雖被告a○○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被害人所有,惟 依卷內證據,並無被害人指稱失竊該行動電話,是無從認定該行動電話機具為被 害人失竊之物,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另如附表三所示編號一至六、九 至十三之物,雖為被告所有供恐嚇取財所用之物,然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 ,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另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內含 門號0000000000)OKWAP手機、序號000000000000 000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NOKIA手機 、序號000000000000000TRANSASIA手機、序號000 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 0000000000益利信手機、0000000000SIM卡、活動魚口 扳手、銼刀、尖嘴鉗二支、雕刻刀(扣押物品清單載為小鋼刀),並非供犯罪所 用之物,已據被告a○○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在卷,與本案犯罪並無關連性;另扣 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MOTOROLA手機,係被害人甲 午○失竊之物,並非被告所有,依法不得宣告沒收,公訴人聲請就全部扣案手機 、活動魚口扳手、銼刀、尖嘴鉗二支、小鋼刀均為沒收之宣告,容有未洽,均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g○○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秀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銀行名稱 │ 帳 號 │ 戶 名 │
│ │ │ │ │
├──┼──────────┼────────────┼───────┤
│一 │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鍾佐勳
│ │ │ │ │
├──┼──────────┼────────────┼───────┤
│二 │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張文平
│ │ │ │ │
├──┼──────────┼────────────┼───────┤
│三 │世華商銀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溫庚華 │
│ │ │ │ │
├──┼──────────┼────────────┼───────┤
│四 │聯邦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施旻昉
│ │ │ │ │
├──┼──────────┼────────────┼───────┤
│五 │富邦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王海興
│ │ │ │ │
├──┼──────────┼────────────┼───────┤
│六 │彰化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鄭文政
│ │ │○○ │ │
├──┼──────────┼────────────┼───────┤
│七 │高雄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謝武興
│ │ │ │ │
├──┼──────────┼────────────┼───────┤
│八 │鳳山中山東路郵局 │000000000000│黃建智 │
│ │ │ │ │
├──┼──────────┼────────────┼───────┤
│九 │高雄本陽郵局 │000000000000│許金火
│ │ │六九 │ │
├──┼──────────┼────────────┼───────┤
│十 │華南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葉賜鎮 │
│ │ │ │ │
├──┼──────────┼────────────┼───────┤




│十一│臺南永康郵局 │000000000000│李俊儀 │
│ │ │一八 │ │
├──┼──────────┼────────────┼───────┤
│十二│高雄灣內郵局 │000000000000│傅建忠
│ │ │三一 │ │
├──┼──────────┼────────────┼───────┤
│十三│彰化田中內灣郵局 │000000000000│蘇柏昌
│ │ │○一 │ │
├──┼──────────┼────────────┼───────┤
│十四│復華銀行博愛分行 │000000000000│廖本輝
│ │ │○ │ │
├──┼──────────┼────────────┼───────┤
│十五│台北榮星郵局 │000000000000│莊文豪
│ │ │○一 │ │
└──┴──────────┴────────────┴───────┘
附表二
┌──┬───┬────┬────┬────┬────┬────┬───┬─────┐
│編 │被害人│行竊時間│行竊地點│遭竊汽車│匯入帳號│匯款日期│匯 款│車內遭竊之│
│號 │ │ │ │之 車 號│ │ │金 額│財物或車體│
│ │ │ │ │ │ │ │ │破壞處 │
├──┼───┼────┼────┼────┼────┼────┼───┼─────┤
│ │宙○○│九十一年│高雄縣旗│VW─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十│山鎮延平│8988│ │ │ │,車鎖已遭│
│ │ │二日凌晨│一路與旗│ │ │ │ │破壞。 │
│ │ │ │文路口 │ │ │ │ │ │
├──┼───┼────┼────┼────┼────┼────┼───┼─────┤
│ │甲宇○│九十一年│高雄市苓│YJ─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七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十│雅區憲政│2958│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 │三日凌晨│路四十六│ │行鍾佐勳│三日 │ │破壞。 │
│ │ │ │巷十二號│ │00000000│ │ │ │
│ │ │ │前 │ │7283 │ │ │ │
├──┼───┼────┼────┼────┼────┼────┼───┼─────┤
│ │I○○│九十一年│高雄縣旗│YG─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十│山鎮旗甲│5729│ │ │ │,車鎖已遭│
│ │ │三日十二│路四段路│ │ │ │ │破壞,數位│
│ │ │時許 │旁 │ │ │ │ │相機壹台(│
│ │ │ │ │ │ │ │ │廠牌:卡西│
│ │ │ │ │ │ │ │ │歐)被竊。│
├──┼───┼────┼────┼────┼────┼────┼───┼─────┤
│ │甲庚○│九十一年│高雄縣鳳│YI─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六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十│山市武慶│7185│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 │四日二時│二路二十│ │行張文平│四日 │ │破壞及高爾│
│ │ │許 │九號前 │ │00000000│ │ │夫球具乙組│
│ │ │ │ │ │8655 │ │ │遭竊。 │
├──┼───┼────┼────┼────┼────┼────┼───┼─────┤
│ │J○○│九十一年│高雄市苓│ZM─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十│雅區正大│0245│北高雄分│十一月十│千元 │,車鎖已遭│
│ │ │四日三時│路五十巷│ │行鍾佐勳│四日 │ │破壞。 │
│ │ │許 │口 │ │00000000│ │ │ │
│ │ │ │ │ │7283 │ │ │ │
├──┼───┼────┼────┼────┼────┼────┼───┼─────┤
│ │甲辰○│九十一年│高雄市小│XB─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八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十│港區宏亮│5168│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 │七日十八│里宏平路│ │行鍾佐勳│八日 │ │破壞。 │
│ │ │時許 │三九九號│ │00000000│ │ │ │
│ │ │ │前 │ │7283 │ │ │ │
├──┼───┼────┼────┼────┼────┼────┼───┼─────┤
│ │s○○│九十一年│台南縣新│TJ─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十│化鎮中山│5028│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 │八日凌晨│路四九一│ │行張文平│八日 │ │破壞。 │
│ │ │ │號屋後 │ │00000000│ │ │ │
│ │ │ │ │ │8655 │ │ │ │
├──┼───┼────┼────┼────┼────┼────┼───┼─────┤
│ │p○○│九十一年│台南市永│YH─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二│華六街一│6969│北高雄分│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 │十日凌晨│五四巷五│ │行鍾佐勳│十一日 │ │破壞。 │
│ │ │ │十二號前│ │00000000│ │ │ │
│ │ │ │ │ │7283 │ │ │ │
├──┼───┼────┼────┼────┼────┼────┼───┼─────┤
│ │黃陳艷│九十一年│高雄縣仁│E8─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
│ │珠 │十一月二│武鄉後安│0948│北高雄分│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 │十二日六│村鳳仁路│ │行張文平│十二日 │ │破壞。 │
│ │ │時許 │二九二號│ │00000000│ │ │ │
│ │ │ │前 │ │8655 │ │ │ │
├──┼───┼────┼────┼────┼────┼────┼───┼─────┤
│ │甲天○│九十一年│高雄市楠│BW─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二│梓區宏毅│9559│ │ │ │,車鎖、前│
│ │ │十五日六│二路二十│ │ │ │ │後車燈、電│
│ │ │時許 │五號前 │ │ │ │ │腦、保險桿│
│ │ │ │ │ │ │ │ │等損壞。 │




├──┼───┼────┼────┼────┼────┼────┼───┼─────┤
│ │甲巳○│九十一年│屏東縣屏│VX─ │世華商行│九十一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二│東市建華│6225│高雄分行│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 │十五日二│一街三十│ │溫庚華 │十七日 │ │破壞。車行│
│ │ │十三時許│六號前 │ │00000000│ │ │車輛證件、│
│ │ │ │ │ │4253 │ │ │房屋所有權│
│ │ │ │ │ │ │ │ │狀及支票都│
│ │ │ │ │ │ │ │ │被竊走,未│
│ │ │ │ │ │ │ │ │返還。 │
├──┼───┼────┼────┼────┼────┼────┼───┼─────┤
│ │丑○○│九十一年│屏東縣屏│VO─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二│東市公裕│6888│北高雄分│十一月二│ │,車鎖已遭│
│ │ │十六日凌│街三六五│  │行鍾佐勳│十六日 │ │破壞。 │
│ │ │晨 │之一號前│ │00000000│ │ │ │
│ │ │ │ │ │7283 │ │ │ │
├──┼───┼────┼────┼────┼────┼────┼───┼─────┤
│ │o○○│九十一年│台南市西│5W─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二│區永華一│3415│北高雄分│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 │十七日二│街一四八│ │行鍾佐勳│日 │ │破壞。 │
│ │ │十二時許│巷五十號│ │00000000│ │ │ │
│ │ │ │前 │ │7283 │ │ │ │
├──┼───┼────┼────┼────┼────┼────┼───┼─────┤
│ │午○ │九十一年│高雄縣岡│YT─ │世華商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二│山鎮育仁│2665│高雄分行│十二月三│ │,車鎖已遭│
│ │ │十九日凌│街十二號│ │溫庚華 │日 │ │破壞。 │
│ │ │晨 │前 │ │00000000│ │ │ │
│ │ │ │ │ │4253 │ │ │ │
├──┼───┼────┼────┼────┼────┼────┼───┼─────┤
│ │甲丑○│九十一年│高雄縣鳳│YL─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二│山市王生│7736│高雄分行│十一月二│ │,車鎖已遭│
│ │ │十九日凌│明路前 │  │施旻昉 │十九日 │ │破壞。 │
│ │ │晨 │ │ │00000000│ │ │ │
│ │ │ │ │ │1482 │ │ │ │
├──┼───┼────┼────┼────┼────┼────┼───┼─────┤
│ │n○○│九十一年│高雄縣鳳│YH─ │世華商行│九十一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
│ │ │十一月二│山市王生│5658│高雄分行│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 │十九日十│明路一五│ │溫庚華 │十九日 │ │破壞。 │
│ │ │二時許 │○之二號│ │00000000│ │ │ │
│ │ │ │前 │ │4253 │ │ │ │
├──┼───┼────┼────┼────┼────┼────┼───┼─────┤




│ │u○○│九十一年│高雄縣大│D3─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三│樹鄉新生│2585│高雄分行│十二月三│ │,車鎖已遭│
│ │ │日凌晨 │街七十八│ │施旻昉 │日 │ │破壞。 │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 │1482 │ │ │ │
├──┼───┼────┼────┼────┼────┼────┼───┼─────┤
│ │F○○│九十一年│高雄縣彌│VJ─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二萬一│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四│陀鄉光和│8882│高雄分行│十二月四│千元 │,車鎖已遭│
│ │ │日凌晨 │村四之十│ │溫庚華 │日 │ │破壞。 │
│ │ │ │一號旁 │ │00000000│ │ │ │
│ │ │ │ │ │7291 │ │ │ │
├──┼───┼────┼────┼────┼────┼────┼───┼─────┤
│ │甲子○│九十一年│高雄縣阿│F5─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一│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四│蓮鄉崗山│0318│高雄分行│十二月四│千元 │,車鎖已遭│
│ │ │日凌晨 │村崗山一│ │施旻昉 │日 │ │破壞。 │
│ │ │ │五一號旁│ │00000000│ │ │ │
│ │ │ │ │ │1482 │ │ │ │
├──┼───┼────┼────┼────┼────┼────┼───┼─────┤
│ │甲辛○│九十一年│屏東縣屏│WQ─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五│東市崇德│5715│ │ │ │,車門鎖及│
│ │ │日凌晨 │一路空地│  │ │ │ │電源鎖頭均│
│ │ │ │巷口 │ │ │ │ │遭破壞。 │
├──┼───┼────┼────┼────┼────┼────┼───┼─────┤
│ │壬○○│九十一年│屏東縣大│YE─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五│仁技術學│9908│高雄分行│十二月五│ │,沒有損失│
│ │ │日凌晨 │院附近 │ │王海興 │日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5360 │ │ │ │
├──┼───┼────┼────┼────┼────┼────┼───┼─────┤
│ │z○○│九十一年│高雄縣路│N6─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六│竹鄉順安│9138│高雄分行│十二月六│ │,車鎖已遭│
│ │ │日凌晨 │路九十二│ │王海興 │日 │ │破壞,將車│
│ │ │ │號前 │ │00000000│ │ │賣給中古車│
│ │ │ │ │ │5360 │ │ │行。 │
├──┼───┼────┼────┼────┼────┼────┼───┼─────┤
│ │甲甲○│九十一年│高雄縣路│YF─ │彰化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六│竹鄉順安│2647│鳳山分行│十二月九│ │,沒有損失│
│ │ │日凌晨 │路一四六│ │鄭文政 │日 │ │。 │
│ │ │ │號旁 │ │00000000│ │ │ │
│ │ │ │ │ │0007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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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未○│九十一年│高雄縣岡│YT─ │彰化銀行│九十一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六│山鎮成功│7309│鳳山分行│十二月六│千元 │,車鎖已遭│
│ │ │日八時許│路二十四│ │鄭文政 │日 │ │破壞。 │
│ │ │ │巷一號前│ │00000000│ │ │ │
│ │ │ │ │ │000700 │ │ │ │
├──┼───┼────┼────┼────┼────┼────┼───┼─────┤
│ │M○○│九十一年│高雄市小│VO─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十│港區海汕│8000│高雄分行│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 │一日凌晨│一路一三│ │王海興 │一日 │ │破壞。 │
│ │ │ │七號前 │ │00000000│ │ │ │
│ │ │ │ │ │5360 │ │ │ │
├──┼───┼────┼────┼────┼────┼────┼───┼─────┤
│ │申○○│九十一年│高雄市小│YT─ │華南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十│港區海汕│2661│東高雄分│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 │三日凌晨│五路九十│ │行 │三日 │ │破壞。 │
│ │ │ │二之一號│ │鄭文政 │ │ │ │
│ │ │ │前 │ │00000000│ │ │ │
│ │ │ │ │ │4850 │ │ │ │
├──┼───┼────┼────┼────┼────┼────┼───┼─────┤
│ │甲丁○│九十一年│高雄縣林│YI─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十│園鄉五福│9366│ │ │ │,車鎖遭破│
│ │ │三日四時│路七十一│ │ │ │ │壞,音響被│
│ │ │許 │號前 │ │ │ │ │竊走。車內│
│ │ │ │ │ │ │ │ │尚有壹只仿│
│ │ │ │ │ │ │ │ │勞力士女用│
│ │ │ │ │ │ │ │ │錶亦被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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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九十一年│高雄市楠│YQ─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十│梓區惠昌│0962│高雄分行│十二月十│ │,車門鎖、│
│ │ │六日凌晨│街二十七│ │王海興 │六日 │ │引擎啟動鎖│
│ │ │ │號前 │ │00000000│ │ │等均遭破壞│
│ │ │ │ │ │5360 │ │ │。 │
├──┼───┼────┼────┼────┼────┼────┼───┼─────┤
│ │h○○│九十一年│高雄市楠│5M─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十│梓區惠民│3925│高雄分行│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 │六日七時│里健民街│ │施旻昉 │六日 │ │破壞。 │
│ │ │許 │六十四巷│ │00000000│ │ │ │
│ │ │ │十二號前│ │148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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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戌○○│九十一年│高雄縣大│YP─ │台北榮星│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十│社鄉觀音│6551│郵局 │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 │七日凌晨│村大仁路│ │莊文豪 │九日 │ │破壞。 │
│ │ │ │與金龍路│ │00000000│ │ │ │
│ │ │ │口 │ │317101 │ │ │ │
├──┼───┼────┼────┼────┼────┼────┼───┼─────┤
│ │W○○│九十一年│高雄縣橋│7M─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一萬五│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十│頭鄉橋南│2930│高雄分行│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 │八日凌晨│村糖南巷│ │施旻昉 │十日 │ │破壞。 │
│ │ │ │八號前 │ │00000000│ │ │ │
│ │ │ │ │ │1482 │ │ │ │
├──┼───┼────┼────┼────┼────┼────┼───┼─────┤
│ │R○○│九十一年│高雄縣岡│VK─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十│山鎮和平│1829│ │ │ │,車門鎖已│
│ │ │八日凌晨│路一二一│ │ │ │ │遭破壞。 │
│ │ │ │號前 │ │ │ │ │ │
├──┼───┼────┼────┼────┼────┼────┼───┼─────┤
│ │未○○│九十一年│高雄縣岡│YP─ │彰化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十│山鎮永樂│6017│鳳山分行│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 │八日三時│街三十一│ │鄭文政 │八日 │ │破壞。 │
│ │ │許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 │000700 │ │ │ │
│ │ │ │ │ │ │ │ │ │
├──┼───┼────┼────┼────┼────┼────┼───┼─────┤
│ │l○○│九十一年│屏東縣萬│WO─ │高雄銀行│九十一年│一萬五│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二│丹鄉萬榮│7773│屏東分行│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 │十三日凌│路八十八│ │謝武興 │十三日 │ │破壞。 │
│ │ │晨 │號 │ │00000000│ │ │ │
│ │ │ │ │ │7143 │ │ │ │
│ │ │ │ │ │ │ │ │ │
├──┼───┼────┼────┼────┼────┼────┼───┼─────┤
│ │Y○○│九十一年│高雄縣仁│YV─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二│武鄉八卦│2220│ │ │ │,車鎖已遭│
│ │ │十七日凌│村大同一│ │ │ │ │破壞。 │
│ │ │晨 │街十三號│ │ │ │ │ │
│ │ │ │前 │ │ │ │ │ │
├──┼───┼────┼────┼────┼────┼────┼───┼─────┤
│ │劉許秀│九十一年│高雄縣仁│ZM─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車內音響及│
│ │貞 │十二月二│武鄉仁光│5630│ │ │ │壹台手提電│
│ │ │十七日六│路七十巷│ │ │ │ │腦均遭竊。│




│ │ │時許 │口 │ │ │ │ │ │
├──┼───┼────┼────┼────┼────┼────┼───┼─────┤
│ │G○○│九十一年│高雄縣仁│OH─ │高雄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二│武鄉仁和│0971│屏東分行│十二月二│ │,車鎖已遭│
│ │ │十七日七│南路十七│ │謝武興 │十七日 │ │破壞。 │
│ │ │時許 │巷二十八│ │00000000│ │ │ │
│ │ │ │號 │ │7143 │ │ │ │
├──┼───┼────┼────┼────┼────┼────┼───┼─────┤
│ │v○○│九十一年│高雄縣仁│J8─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已找回│
│ │ │十二月二│武鄉八卦│0799│高雄分行│十二月三│ │,沒有損失│
│ │ │十八日凌│村八德南│ │王海興 │十日 │ │。 │
│ │ │晨 │路一○○│ │00000000│ │ │ │
│ │ │ │巷四弄三│ │5360 │ │ │ │
│ │ │ │十五號前│ │ │ │ │ │
├──┼───┼────┼────┼────┼────┼────┼───┼─────┤
│ │r○○│九十一年│高雄縣鳳│J8─ │鳳山中山│九十一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
│ │ │十二月二│山市光遠│2209│東路郵局│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 │十八日凌│路、經武│ │黃建智 │十八日 │ │破壞。 │
│ │ │晨 │路口 │ │00000000│ │ │ │
│ │ │ │ │ │4843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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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全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