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小字,106年度,21號
CLEV,106,壢勞小,21,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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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雲思邗
被   告 撒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建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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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撒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