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一四號)
,並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偽造署名及盜用印文,以及「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連帶保證人」欄位偽造之「許才勝」及「周筱蘭」署名各壹枚、盜用之「許才勝」及「周筱蘭」印文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偽造署名及盜用印文,以及「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連帶保證人」欄位偽造之「許才勝」及「周筱蘭」署名各壹枚、盜用之「許才勝」及「周筱蘭」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在設於高雄市○○區○○街二一七號二樓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展業左楠通訊處擔任區主 任兼收費員,負責拓展業務、保險費之收取、各種保險金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 質押貸款申請、利息之收取及償還解繳公司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 保戶所交付之各期續期保險費、保單貸款利息及房屋貸款清償款等款項共計新台 幣(下同)六百八十五萬零八百六十七元,利用職務上持有之之機會,未將上述 款項解繳丙○○○公司,並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將前述款項予以侵占,挪 為己用。
二、乙○○○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除利用 其先前為附表二所示之保戶「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處理保險業務 而持有該三人印章之機會,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蘇黃玉連」、「黃蕋 」、「蘇淑華」之國民
上,偽簽「蘇黃玉連」、「黃蕋」及「蘇淑華」之署名各二枚,並盜蓋「蘇黃玉 連」、「黃蕋」、「蘇淑華」之印章於該申請書上(偽造之署名及盜用之印文詳 如附表二所示),而偽造成「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向高雄市農會 申請開立帳戶之申請書後,持以向高雄市農會承辦開立帳戶業務之人員行使,以 申請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活儲及活期帳戶,足生損害於「蘇黃玉連」、「黃蕋」 、「蘇淑華」及高雄市農會對於客戶帳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外;並於附表三及附 表四所示之時間(即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二日止),連續在附表 三、四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印章聲明書」及「借款金匯撥聲明書」填載 附表三、四所示保戶鄭薛秀華、何薇薇、顧家威、鄭金德、曾正宏、郭基鴻、賴 黃玉梅、買莊錦麗、郭惠萍、張玉英、方怡婷、林淑珠、周筱蘭、吳金鳳、蘇黃 玉連、黃蕋、蘇淑華等十七之個人資料、借款金額及撥款帳號,並於如附表三、 四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欄、印章聲明之「聲明人」欄、借款金額匯
撥聲明書之「要保人」欄偽造上開鄭薛秀華等十七人之署名,以及利用先前為上 開薛秀華等十七名保戶服務保險業務而持有渠等十七人印章之機會,盜蓋渠等十 七人之印章於前揭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欄、印章聲明之「聲明人」欄、借 款金額匯撥聲明書之「要保人」欄(偽造之署名及盜用之印文均詳如附表三、四 所示),偽造成上開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鄭薛秀華等十七人向丙○○○公司申請 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之私文書後,明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均非要保 人親自辦理,而係由其所偽造,竟在該保單借款借據「服務人員」欄位予以簽章 ,而將該保單借款借據業經其驗明身分確由要保人辦理無誤之不實事項,登載其 業務上所作成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上,並持以向丙○○○公司承辦 人員申請辦理保單質押借款,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薛秀華等十七人及 丙○○○公司,並致使該不知情之丙○○○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接受辦理,而 分別貸與如附表三、四所示合計五百五十四萬七千元之款項。而丙○○○公司貸 與之前揭款項,除偽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名 義申請保單質押借款部分,係匯入乙○○○冒用「蘇黃玉連」、「黃蕋」、「蘇 淑華」名義在高雄市農會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而詐欺共計二百三十二萬 三千元得逞外,均匯入如附表三所之鄭薛秀華、何薇薇、顧家威、鄭金德、曾正 宏、郭基鴻、賴黃玉梅、買莊錦麗、郭惠萍、張玉英、方怡婷、林淑珠、周筱蘭 、吳金鳳等十四人之帳戶,由乙○○○向附表三所示之鄭薛秀華等十四人佯稱: 該撥入之款項係丙○○○公司作業錯誤所致,請求予退還云云,致使如附表三所 示之鄭薛秀華等十四人不疑有他,而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由乙○○○ 自行提領使用,乙○○○因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三百二十二萬四千元得逞。丙 ○○○公司匯入乙○○○冒用「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名義在高雄 市農會開立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款項,則由乙○○○連續於附表五、六、七所示 之時間,在高雄市農會取款條,盜用「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印章 ,偽造「蘇黃玉連」之印文共九枚、「黃蕋」之印文共十一枚、「蘇淑華」之印 文共六枚(詳如附表五、六、七所示),偽造成「蘇黃玉連」、「黃蕋」、「蘇 淑華」向高雄市農會領取帳戶存款之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高雄市農會職員行 使,而先後提領如附表五、六、七所示之金額使用,足生損害於損害於「蘇黃玉 連」、「黃蕋」、「蘇淑華」及高雄市農會對於存款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三、乙○○○承前揭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利用許廣益(嗣更名為許 裕祥)向丙○○○公司辦理房屋抵押貸款而需填寫借款文件資料之機會,將空白 之「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夾雜在房屋抵押貸款文件資料中,致 使許廣益不察,在該借據正、反面之「借款人」欄各簽署「許廣益」署名共二枚 ,並蓋用「許廣益」印章於該借據上後,夥同具有犯意聯絡之某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成年人士,在該借據「連帶保證人」欄位,分別偽簽「許才勝」及「周筱蘭 」之署名各一枚,乙○○○並盜蓋「許才勝」及「周筱蘭」交由其保管之印章於 該借據上,盜用「許才勝」及「周筱蘭」之印文各一枚,而偽造成「許才勝」、 「周筱蘭」就許廣益向丙○○○公司借款三十萬元之債務願負連帶保證責任之私 文書,而乙○○○明知許裕祥並無向丙○○○公司借款三十萬元之意思,且「許 才勝」及「周筱蘭」於該借據「連帶保證人」之簽名及印文分別係由其與該不詳
人士所偽造及盜用,並未進行核對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身分之對保手續,竟在該 借據「對保人」欄位予以簽名,用以表示該借據業經其進行對保手續之不實事項 ,並登載其業務上所作成之該借據上後,持以向丙○○○公司承辦人員申請辦理 該三十萬元之借款,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許廣益、許才勝、周筱蘭及丙○ ○○公司,並致使該不知情之丙○○○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接受辦理,而核撥 貸款金額三十萬元至許裕祥之金融機構帳戶中,嗣經乙○○○向許廣益佯稱:該 撥入之款項係丙○○○公司作業錯誤所致,請求予退還云云,許廣益不疑有詐, 而交付其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予乙○○○,由乙○○○自該帳戶中提領 該三十萬元款項而得逞。
四、案經丙○○○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被告乙○○○迭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 理人甲○○,證人即丙○○○公司職員王瀞雯、喻馨平、林秀香、楊麗君、吳基 宏,證人即繳交保險費予被告及遭被告冒名貸款之客戶鄭秋月、黃文揚、謝麗華 、高東陽、王克榮、劉鳳蕊、吳寶結、王業偉、趙廣文、黃庭源、黃基祥、陳志 宏、陳紡、陳素鳳、陳麗昌、張玉英、王金英、陳雅伶、蘇黃玉連、蘇淑華、黃 蕋、簡秀鳳、賴黃玉梅、林淑珠、黃全成、吳金鳳、買景雄、鄭金德、蘇林金盆 、徐若琳、陳輝敏、呂春鳳、賴志貴、柯秋仁、郭基鴻、薛秀華、顏毓玲、李郭 含笑、管培妃、趙王君、周筱蘭、趙玉萍、許才勝、許廣益(嗣更名為許裕祥) 、郭惠萍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農會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高市農信(右)字 第九三○○六二六號函檢附「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開戶資料及客 戶資料明細表各一份、高雄市農會九十三年九月三日高市農信(右)字第九三○ 一四七六號函檢附「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開立帳戶申請書共三紙 及取款條共二十紙、丙○○○公司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刑事陳報狀檢附被告冒 貸明細一份、保單借款借據六十三份、印章聲明書六份、借款金額匯撥聲明書十 一份、「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一份在卷可稽,被告右揭業務侵 占、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堪予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在丙○○○公司擔任區主任兼收費員,負責拓展業務、保險費之收取、各種 保險金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申請、利息之收取及償還解繳公司等業務 ,此為被告所自承,而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將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續期 保險費、保單貸款利息及房屋貸款清償款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被害 人之保單借款借據、印章聲明書、借款金匯撥聲明書,偽造「許才勝」及「周筱 蘭」為連帶保證人之「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以及偽造附表二 所示之「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開戶申請書及附表五、六、七所示
之取款條後,持以行使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被告明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均非要保人親自辦理, 而許裕祥並無向丙○○○公司借款三十萬元之意思,「許才勝」及「周筱蘭」於 「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之「連帶保證人」欄之簽名及印文均係 偽造及盜用,被告並未進行核對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身分之對保手續,被告竟分 別在保單借款借據「服務人員」欄位及上開借據「對保人」欄位予以簽章,而將 該保單借款借據業經其驗明身分確由要保人辦理無誤,以及上開借據業經其進行 對保手續之不實事項,登載其業務上所做成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及 上開「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文書上,並持以向丙○○○公司承 辦人員申請辦理保單質押借及該三十萬元借款,而予以行使,係犯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被告持如上開偽造之保單 借款借據、印章聲明書、借款金匯撥聲明書及「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 」借據,偽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及許廣益名義向丙○○○公司申請借款 ,致丙○○○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撥借款款項,係犯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在保單借款借據、印章聲明書、借款金匯撥聲明書、 「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高雄市農會開立帳戶申請書、取款條 偽造如附表三、四、二、五、六、七及「許才勝」、「周筱蘭」之署名,以及盜 用渠等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 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就上開偽造「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之行為,與該不詳人士具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 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 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之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三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 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及連續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在國泰公司工作多 年,因需款使用即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客戶所交予之保險費及清償款項,金 額高達六百八十五萬零八百六十七元,期間並偽造保戶保單借款借據,假冒保戶 名義,向公司詐騙共計五百八十四萬七千元(即附表三所示之二百三十二萬三千 元、附表四所示之三百二十二萬四千元,以及「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 」借據之借款三十萬元之總和),足以生損害於丙○○○公司及附表三至四所示 之被害人,犯後復未與丙○○○公司達成和解,姑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至於被告於附表二至七所示 之文書上,偽造及盜用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署名及印文,以及由被告及某不詳姓 名人士之共犯,在「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上之「連帶保證人」 欄位,偽造之「許才勝」、「周筱蘭」署名各一枚,以及盜用及「許才勝」、「 周筱蘭」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 告沒收。至被告偽造上開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印章聲明書 」、「借款金匯撥聲明書」、開戶申請書、取款條,以及「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
○四型專用借據」,因分屬丙○○○公司及高雄市農會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增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乙○○○業務侵占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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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保 戶│ 侵 占 日 期 │侵 占 金 額 │ 種 類 │ 保單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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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許才勝 │八十八年一月六日 │900000元 │房貸清償款│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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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徐若琳 │九十年三月十日 │1413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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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徐若琳 │九十年三月十日 │2042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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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徐若琳 │九十年三月十日 │2154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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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吳金鳳 │九十年七月十四日 │190000元 │貸款清償款│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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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汪張梅菊│九十年九月六日 │1216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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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李郭含笑│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2843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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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陳素鳳 │九十一年二月三日 │1957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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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林麗芳 │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10596元 │特約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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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吳寶結 │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1299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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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周筱蘭 │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5030元 │特約保費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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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周筱蘭 │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4118元 │特約保費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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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鄭秋月 │九十一年三月十日 │1676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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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黃蕋 │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2093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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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簡秀鳳 │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15553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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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呂春鳳 │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2334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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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王克榮 │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1978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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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高東陽 │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17041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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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林幸中 │九十一年三月廿二日│1717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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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賴黃玉梅│九十一年三月廿三日│468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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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徐若琳 │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1371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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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徐若琳 │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19807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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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徐若琳 │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2089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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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林秀香 │九十一年四月廿九日│0000000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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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林秀香 │九十一年四月廿九日│251370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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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李美玲 │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27441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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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李美玲 │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502260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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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鄭薛秀華│九十一年五月廿一日│20253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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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汪心蓓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305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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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汪心蕙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324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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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阮宏仁 │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1576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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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張申禾 │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21463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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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王興盛 │九十一年六月廿五日│3393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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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黃庭源 │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14581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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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趙廣文 │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3278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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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陳輝敏 │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1530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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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蘇黃玉連│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5941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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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羅大錦 │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2249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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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沈寶添 │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21321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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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劉鳳蕊 │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5958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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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陳 紡 │九十一年八月廿七日│22112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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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陳吳金戀│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2223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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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陳吳金戀│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3801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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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陳吳金戀│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1965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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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陳吳金戀│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2351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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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蘇淑華 │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712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四七│鄭薛秀華│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15782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四八│鄭薛秀華│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14553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四九│黃基祥 │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1197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
│五十│黃基祥 │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2100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五一│林淑珠 │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1308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五二│管培妃 │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376400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
│五三│趙王君 │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94080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
│五四│張玉英 │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1750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五五│黃文揚 │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1638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五六│黃文揚 │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1230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五七│鄭薛秀華│九十一年九月廿一日│5485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五八│張玉英 │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519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五九│張玉英 │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6771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六十│柯秋仁 │九十一年九月廿七日│5036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六一│蘇林金盆│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411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六二│蘇林金盆│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641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
│六三│黃蕋 │九十一年十月五日 │3936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六四│鄭金德 │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426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六五│鄭薛秀華│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79200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六六│黃全成 │九十一年十月十日 │2011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六七│趙玉萍(│九十一年十月廿九日│300,000元 │房貸清償款│Z000000000│
│ │起訴書誤│(起訴書誤載為九十│(起訴書誤載│(起訴書誤│(起訴書誤│
│ │載為買景│一年十月十一日) │為38,822元)│載為續期保│載為382011│
│ │雄) │ │ │險費) │8439) │
├──┼────┼─────────┼──────┼─────┼─────┤
│六八│賴黃玉梅│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1261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六九│賴黃玉梅│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550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七十│林淑珠 │九十一年十月廿四日│1485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七一│林淑珠 │九十一年十月廿四日│1497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七二│蘇淑華 │九十一年十月廿四日│938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七三│郭基鴻 │九十一年十月廿五日│1492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七四│郭基鴻 │九十一年十月廿五日│1257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七五│賴志貴 │九十一年十月廿六日│2658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七六│賴志貴 │九十一年十月廿六日│9105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
│七七│謝麗華 │九十一年十月廿八日│5597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七八│謝麗華 │九十一年十月廿八日│533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七九│趙玉萍 │九十一年十月廿九日│7823元 │房貸利息 │Z000000000│
├──┼────┼─────────┼──────┼─────┼─────┤
│八十│方俊欽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4111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八一│吳金鳳 │九十一年十月三一日│709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八二│吳金鳳 │九十一年十月三一日│544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八三│吳金鳳 │九十一年十月三一日│581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八四│買景雄 │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3882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八五│王金英 │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1193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八六│王金英 │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3573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八七│買景雄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187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八八│買景雄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529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八九│陳志宏 │九一年十一月廿六日│6524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九十│李 菊 │八五年十一月十七日│14921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至九十年五月廿二日│ │ │ │
├──┼────┼─────────┼──────┼─────┼─────┤
│九一│蕭智雄 │八十七月一月廿二日│68511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至九十年五月廿二日│ │ │ │
├──┴────┴─────────┴──────┴─────┴─────┤
│侵占總金額:六百八十五萬零八百六十七元 │
└────────────────────────────────────┘
附表二:乙○○○冒名申請開立之帳戶明細及應沒收之偽造署名及印文┌──┬──────┬─────┬──────────┬─────────┐
│編號│ 日期 │偽造之文書│偽造之署名及印文 │高雄市農會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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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八十八年十一│高雄市農會│偽造之「蘇黃玉連」署│活期儲蓄存款帳號 │
│ │月十七日 │開戶申請書│名二枚,印文三枚。 │六一九一—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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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八十八年十二│高雄市農會│偽造之「黃蕋」署名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 │
│ │月二十二日 │開戶申請書│枚,印文三枚。 │六二三四—七號 │
├──┼──────┼─────┼──────────┼─────────┤
│三 │八十九年三月│高雄市農會│偽造之「蘇淑華」署名│活期存款帳號 │
│ │七日 │開戶申請書│二枚,印文四枚。 │一三五九○—三號 │
└──┴──────┴─────┴──────────┴─────────┘
附表三:乙○○○冒辦保單貸款明細及應沒收之偽造署名及印文┌──┬────┬────┬───────┬───────────────┐
│編號│被 害 人│貸款時間│ 貸 款 金 額 │ 偽造之署名及盜用之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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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鄭薛秀華│85.04.01│二萬一千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808│
│ │ │ │ │ 491612)「立據人」欄「鄭薛秀│
│ │ │ │ │ 華」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②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鄭薛│
│ │ │ │ │ 秀華」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二 │何薇薇 │86.11.03│二十二萬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690│
│ │ │ │ │ 501855)「立據人」欄「何薇薇│
│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②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何薇│
│ │ │ │ │ 薇」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三 │顧家威 │86.12.30│二十六萬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690│
│ │ │ │ │ 534710)「立據人」欄「顧家威│
│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②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顧家│
│ │ │ │ │ 威」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四 │何薇薇 │87.02.02│十九萬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690│
│ │ │ │ │ 501855)「立據人」欄「何薇薇│
│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②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何薇│
│ │ │ │ │ 薇」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五 │顧家威 │87.03.02│十一萬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690│
│ │ │ │ │ 534710)「立據人」欄「顧家威│
│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②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顧家│
│ │ │ │ │ 威」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六 │鄭薛秀華│87.05.02│十三萬一千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690│
│ │ │ │ │ 592478)「立據人」欄「鄭薛秀│
│ │ │ │ │ 華」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②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鄭薛│
│ │ │ │ │ 秀華」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七 │鄭金德 │87.11.24│二十五萬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481│
│ │ │ │ │ 267209)「立據人」欄「鄭金德│
│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②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鄭金│
│ │ │ │ │ 德」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③借款金匯撥聲明書「要保人」欄│
│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八 │曾正宏 │88.08.31│七萬元 │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80850│
│ │ │ │ │7926)「立據人」欄「曾正宏」署│
│ │ │ │ │名一枚。 │
├──┼────┼────┼───────┼───────────────┤
│九 │郭基鴻 │88.10.30│五萬七千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7902│
│ │ │ │ │ 431262)「立據人」欄「郭基鴻│
│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②借款金匯撥聲明書「要保人」欄│
│ │ │ │ │ 「郭基鴻」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一○│郭基鴻 │88.10.29│八萬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630│
│ │ │ │ │ 383080)「立據人」欄「郭基鴻│
│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②借款金匯撥聲明書「要保人」欄│
│ │ │ │ │ 「郭基鴻」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一一│賴黃玉梅│89.03.29│五萬九千元 │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63098│
│ │ │ │ │7430)「立據人」欄「賴黃玉梅」│
│ │ │ │ │署名一枚。 │
├──┼────┼────┼───────┼───────────────┤
│一二│買莊錦麗│90.01.05│二十二萬八千元│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82011│
│ │ │ │ │8439)「立據人」欄「買莊錦麗」│
│ │ │ │ │署名一枚。 │
├──┼────┼────┼───────┼───────────────┤
│一三│買莊錦麗│90.01.17│四萬九千元 │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556825│
│ │ │ │ │0267)立據人」欄「買莊錦麗」署│
│ │ │ │ │名一枚。 │
├──┼────┼────┼───────┼───────────────┤
│一四│郭惠萍 │90.01.29│十三萬元 │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550639│
│ │ │ │ │4408)「立據人」欄「郭惠萍」署│
│ │ │ │ │名一枚。 │
├──┼────┼────┼───────┼───────────────┤
│一五│張玉英 │90.03.22│十七萬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591│
│ │(原張瑞│(84.09.│ │ 622675)「立據人」欄「張瑞豐│
│ │ 豐名義│ 30曾冒│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貸七萬元│ │②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張瑞│
│ │ │,後又借│ │ 豐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十萬元。│ │③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591│
│ │ │ │ │ 622675)「立據人」欄「張玉英│
│ │ │ │ │ 」署名一枚。 │
│ │ │ │ │④借款金匯撥聲明書「要保人」欄│
│ │ │ │ │ 「張玉英」署名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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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郭基鴻 │90.05.30│十二萬八千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7902│
│ │ │ │ │ 426587)「立據人」欄「郭基鴻│
│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②借款金匯撥聲明書「要保人」欄│
│ │ │ │ │ 「郭基鴻」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③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7902│
│ │ │ │ │ 426587)「立據人」欄「郭基鴻│
│ │ │ │ │ 」署名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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