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3年度,757號
KSDM,93,簡上,757,200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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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五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男 六
右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九十
三年度簡字第三九五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五七二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甲○○上訴意旨固稱:伊並未提供場地,該房子係伊乾女兒阿美月,後來因 為伊乾女兒去買別的房子,將鑰匙交給伊,說如果有人要買或承租房子,再開給 他們看,後來他們就跑來玩麻將,並拿錢叫伊去買酒,伊沒有收抽頭錢;至於該 電動玩具,是陳萬力要擺放的,伊沒有同意擺放云云。惟查,訊據被告於九十三 年五月十八日警詢中坦承:「龍鳳水果台是陳萬力擺放,我們約定所賺的錢對分 。」、「(問:小港區○○街一二三號之房屋你有無向人承租?租金為何?)我 向我的乾女婿林金寬每個月承租新台幣五千元整,有簽契約書但已損壞。」、「 警方於現場所查扣的象棋麻將為我的」、「(問:當時象棋麻將你們如何賭法? 你們玩象棋麻將如何抽頭?)他們當時玩象棋麻將,輸贏多少及玩多大我不知道 ,自摸者會放五十元在桌上,今天摸三次放新台幣一百五十元整在桌上(一個循 環最多收新台幣一百五十元整),有時我就用來買涼飲及維士比。」、「(問: 你平時會玩象棋麻將嗎?如何玩法?)我們先以骰點數,各家取七支牌,如果組 成車馬砲和兵卒各二支可胡牌,如果是由另外三人打出牌給閒家胡牌(俗稱放槍 ),由打出牌之人付給胡牌之人新台幣三十元,自摸則各家付給我五十元。」; 被告復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偵訊中供稱:「(問:在警察局所說的話實在否? )實在。」、「(問:筆錄有無看過再簽名?)有。警察也有唸給我聽。」、「 (問:自摸的人要給你五十元?)是。」;被告復於原審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訊問時供稱:「(問:打麻將如何抽成、如何賭?)自摸五十元、放槍三十元, 自摸我抽五十元,放槍沒有抽。」。而證人陳萬力亦於警訊中證稱其擺設電玩係 經過被告同意等語,且證人謝張鳳裁亦於警訊中證稱每自摸一次須給付被告五十 元等語,足認被告確有同意證人陳萬力擺設電動玩具機,且提供場所供證人謝張 鳳裁、鄭鈺華鄭麒麟等人賭博財物,並有抽頭之行為。被告上開辯詞顯係卸責 之詞,殊不足採。被告執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張世賢
法官 呂曾達
法官 王啟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寰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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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