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簡字,106年度,32號
CLEV,106,壢保險簡,32,2017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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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柏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98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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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