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О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男 三
乙○○ 男 六
甲○○ 男 四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一八五二一、一八五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乙○○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宋俊南、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均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甲○○、丙○○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外,補充: ㈠丁○○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中午時分,分別向乙○○、甲○○、丙○○連繫借用「億鎔公司」、「福得海洋 工程行」、「帛洋公司」名義投標,乙○○、甲○○及丙○○為使丁○○能順利 得標,亦各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價格,而容許丁○○借用億鎔公司、福得海洋工 程行、帛洋公司名義投標。
㈡丁○○復承前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再向乙○○連繫借用 「億鎔公司」名義投標,乙○○為使丁○○能順利得標,亦承前開意圖影響採購 價格,而容許丁○○借用億鎔公司名義投標。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乙○○、甲○○、丙○○所為,均係犯政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 證件投標罪。被告丁○○先後二次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 標罪;被告乙○○先後二次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投 標,其二人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丁○○ 為標取海軍陸戰隊司令部發包之PC九一0九五P水中攝影機組(含攝影機、照 像機及潛水燈等三項」採購案,竟向被告乙○○、甲○○、丙○○借用之「億鎔 公司」、「福得海洋工程行」、「帛洋公司」借牌投標,而被告乙○○、甲○○ 、丙○○亦容許被告丁○○借用牌照投標,所為將足使公共工程品質因缺乏競爭 而趨低劣及浪費公帑;惟念及被告乙○○、甲○○、丙○○係出於幫助被告丁○ ○得標之心裡,始為本件犯行,並未因此獲利,犯罪情節較輕,另被告丁○○、 乙○○、甲○○、丙○○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四份在卷可稽,其等素行尚佳,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 一切情狀,就被告丁○○、乙○○、甲○○、丙○○,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丁○○、乙○○、甲○○ 、丙○○,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罪,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深知悔悟,經此偵 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就被告丁○○部分,併予宣告緩刑三年;就被告乙○○、甲○○ 、丙○○部分,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乙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進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