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1346號
KSDM,93,易,1346,2004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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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五八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
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丙○○自民國(下同)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止,任職於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擔任業務襄理,負責招攬保險、  收取保險費、保險金給付之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及收取貸款利息之業務,  係從事於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侵占之概括犯意,自 九十年七月起至九十二年七月止,連續多次在高雄縣市內,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侵占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及金額,總計將客戶所收取之保險費及保單貸款利息、保 單貸款清償款等合計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侵占入己, 未依規定交回公司,嗣經國泰人壽公司發現始知上情。二、案經國泰人壽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本院訊問被 告後,因被告認罪,並詢問檢察官、被告意見後,乃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合先敘明。一、
二、原起訴檢察官雖認被告共計侵占壹佰肆拾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然經公訴檢察官 於本院審理時限縮被告侵占王洪秀梅之犯罪事實,而將被告被告侵占金額限縮為 壹佰叁拾捌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 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 訂有明文,則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及檢查一體之制度,應無不許檢察官於徵得原 起訴檢察官之同意後限縮犯罪事實之理,況此復為對被告有利之事項且法亦無明 文禁止,故本院爰准許公訴檢察官就此部分限縮犯罪事實,應予敘明。三、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吳士芬、乙 ○○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翁瑞珠等三十名客戶聲明書影本三十一紙、續期保費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四、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為多次 侵占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 度、所造成之損害非輕,且事後雖頗具悔意但至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謝文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附表:
┌──┬────┬────┬───────┬────────────┐
│編號│客 戶 │侵占日期│侵占款項種類 │金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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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翁瑞珠 │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1.肆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 │
│ │ │六月六日│ │2.陸仟玖佰肆拾捌元 │
│ │ │ │ │3.陸仟玖佰肆拾捌元 │
├──┼────┼────┼───────┼────────────┤
│二 │黃淑貞 │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參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 │
│ │ │五月一日│ │ │
│ │ │ │ │ │
├──┼────┼────┼───────┼────────────┤
│三 │王駿彬 │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貳萬陸仟參佰貳拾柒元 │
│ │ │五月二十│ │ │
│ │ │九日 │ │ │
├──┼────┼────┼───────┼────────────┤
│四 │王陳春美│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捌仟肆佰伍拾陸元 │
│ │ │五月二十│ │ │
│ │ │九日 │ │ │
├──┼────┼────┼───────┼────────────┤
│五 │楊淑詩 │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1.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 │
│ │ │五月二十│ │2.貳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 │
│ │ │五日 │ │3.陸仟零捌拾柒元 │
├──┼────┼────┼───────┼────────────┤
│六 │董政勳 │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1.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 │
│ │ │二月十八│ │2.壹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 │
│ │ │日 │ │3.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 │
│ │ │ │ │4.肆仟柒佰陸拾玖元 │




│ │ │ │ │5.肆仟柒佰肆拾貳元 │
│ │ │ │ │6.肆仟柒佰壹拾伍元 │
│ │ │ │ │7.肆仟陸佰捌拾捌元 │
│ │ │ │ │8.肆仟陸佰陸拾壹元 │
│ │ │ │ │9.肆仟陸佰參拾伍元 │
│ │ │ │ │10.壹萬零捌佰元 │
│ │ │ │ │11.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 │
├──┼────┼────┼───────┼────────────┤
│七 │石阿慶 │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1.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 │
│ │ │五月間某│ │2.伍仟零陸拾陸元 │
│ │ │日 │ │3.壹萬參仟壹佰伍拾伍元 │
├──┼────┼────┼───────┼────────────┤
│八 │王來美 │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參仟參佰肆拾玖元 │
│ │ │八月間某│ │ │
│ │ │日 │ │ │
├──┼────┼────┼───────┼────────────┤
│九 │侯金環 │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1.壹萬參仟伍佰零貳元 │
│ │ │一月四日│ │2.壹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 │
│ │ │ │ │3.壹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 │
├──┼────┼────┼───────┼────────────┤
│十 │揚陳鴻秋│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1.參仟參佰肆拾伍元 │
│ │ │五月二十│ │2.參仟參佰肆拾伍元 │
│ │ │六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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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林村男 │九十一年│續期保費 │1.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 │
│ │ │五月三十│ │2.肆萬零伍拾伍元 │
│ │ │日 │ │3.參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 │
├──┼────┼────┼───────┼────────────┤
│十二│林王梅菊│九十一年│續期保費 │1.參萬捌仟玖佰零陸元 │
│ │ │五月三十│ │2.參萬柒仟肆佰玖拾元 │
│ │ │日 │ │3.參萬陸仟零柒拾肆元 │
├──┼────┼────┼───────┼────────────┤
│十三│林佑奕 │九十年九│續期保費 │伍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 │
│ │ │月間某日├───────┼────────────┤
│ │ │ │保單貸款利息 │玖仟零陸拾壹元 │
├──┼────┼────┼───────┼────────────┤
│十四│王歐寶珠│九十年七│續期保費 │1.壹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 │
│ │ │月間某日│ │2.壹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 │
│ │ │ │ │3.壹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 │
│ │ │ │ │4.壹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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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王海珀 │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參萬貳仟壹佰參拾壹元 │
│ │ │一月間某│ │ │
│ │ │日 │ │ │
│ │ ├────┼───────┼────────────┤
│ │ │九十一年│保單貸款利息 │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 │
│ │ │一月間某│ │ │
│ │ │日 │ │ │
├──┼────┼────┼───────┼────────────┤
│十六│蘇黃智惠│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柒仟伍佰參拾肆元 │
│ │ │六月間某│ │ │
│ │ │日 │ │ │
├──┼────┼────┼───────┼────────────┤
│十七│石順明 │九十一年│續期保費 │肆萬肆仟貳佰貳時貳元 │
│ │ │八月三十│ │ │
│ │ │日 │ │ │
├──┼────┼────┼───────┼────────────┤
│十八│李金葉 │九十二年│續期保費 │肆萬柒仟零伍拾元 │
│ │ │二月間某│ │ │
│ │ │日 │ │ │
├──┼────┼────┼───────┼────────────┤
│十九│許洪素霞│九十一年│續期保費 │1.貳萬零伍佰貳拾柒元 │
│ │ │八月二十│ │ │
│ │ │七日 │ │ │
│ │ │九十二年│ │2.貳萬零伍佰貳拾柒元 │
│ │ │三月六日│ │3.貳萬零伍佰貳拾柒元 │
│ │ │ │ │ │
├──┼────┼────┼───────┼────────────┤
│二十│王仁德 │九十一年│保單貸款利息 │貳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 │
│ │ │二月二十│ │ │
│ │ │三日 │ │ │
├──┼────┼────┼───────┼────────────┤
│二一│巫滿妹 │九十二年│保單貸款利息 │壹萬零柒佰貳拾肆元 │
│ │ │一月二十│ │ │
│ │ │一日 │ │ │
│ │ │九十二年│ │ │
│ │ │五月十八│ │ │
│ │ │日 │ │ │
├──┼────┼────┼───────┼────────────┤
│二二│王吉雄 │九十二年│保單貸款利息 │貳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 │




│ │ │二月間某│ │ │
│ │ │日 │ │ │
├──┼────┼────┼───────┼────────────┤
│二三│王美麗 │九十一年│保單貸款利息 │肆萬貳仟零捌拾元 │
│ │ │十二月十│ │ │
│ │ │二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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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蔡幸雪 │九十一年│保單貸款利息 │壹萬零伍佰伍拾捌元 │
│ │ │一月間某│ │ │
│ │ │日 │ │ │
├──┼────┼────┼───────┼────────────┤
│二五│吳秀枝 │九十二年│保單貸款利息 │壹萬柒仟玖佰肆拾參元 │
│ │ │七月八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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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張曉惠 │九十二年│保單貸款利息 │肆仟伍佰伍拾肆元 │
│ │ │二月間某│ │ │
│ │ │日 │ │ │
├──┼────┼────┼───────┼────────────┤
│二七│鍾志成 │九十一年│保單貸款利息 │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 │
│ │ │十一月一│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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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李蔡阿端│九十二年│保單貸款利息 │貳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 │
│ │ │一月間某│ │ │
│ │ │日 │ │ │
├──┼────┼────┼───────┼────────────┤
│二九│鄭秀華 │九十年九│保單貸款清償款│壹拾萬元 │
│ │ │月間某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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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李蔡阿端│九十一年│保單貸款清償款│壹拾捌萬肆仟元 │
│ │ │間某日 │及保單貸款利息│ │
│ │ │ │ │ │
├──┼────┴────┴───────┴────────────┤
│合計│ 壹佰參拾捌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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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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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