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3年度,107號
KSDM,93,交簡附民,107,200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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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0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雷憶華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仁松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高思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語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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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