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0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雷憶華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仁松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高思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語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