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31號
SJEV,106,重簡,31,20170901,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匯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麗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紋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