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696號
SJEV,106,重簡,1696,201709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9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讚成功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56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發支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