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34號
原 告 陳嘉翎
被 告 王竑翔
被 告 蕭鎮岳
被 告 黃敬壹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于翠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