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632號
SJEV,106,重簡,1632,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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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原告與被告千弘氣體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
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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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弘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