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24號
原 告 陳李豪
被 告 賴運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