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3年度,518號
TNHM,93,上易,518,2004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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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一八號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五六號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六九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甲○○明知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國仔」之成年男子,所收購支票存款帳 戶、印章及人頭空白支票簿等物,係為供詐欺等財產犯罪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之犯意,提供自己之身分證件及印章等物予「美國仔」,而「美國仔」則 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持甲○○之身分證件及印章,申請設立政新國際有 限公司(下稱政新公司),並於九十二年六月間起,由「美國仔」載同甲○○至 如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存款帳戶後,嗣甲○○即在臺南 縣永康市鹽行村肯德基速食店外,明知其向銀行申請之空白支票並無兌現之可能 ,即俗稱之「菝樂仔票」之情形下,仍以每本支票簿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代 價,共出售九本支票簿,並將上開帳戶存摺、人頭空白支票簿及印章出售交付予 「美國仔」詐欺使用,任由「美國仔」使用上開支票帳戶,作為行使詐術之方法 ,詐欺他人財物之工具使用,所申請之支票共退票五百零七張,退票金額達七千 三百一十七萬四千八百七十四元,嗣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同年月十九日及二 十五日,「美國仔」以政新公司之名義,先後撥打數通電話予璟華電腦工作室之 負責人林建泰,向林建泰佯稱欲購買電子產品,而「美國仔」為取信於林建泰, 乃同時持以政新公司及甲○○名義為發票人之支票二張(支票號碼分別為:CB 0000000、CB0000000,金額分別為:七萬八千四百元、五萬四 千元),謊稱欲以之支付產品之貨款,致林建泰陷於錯誤,而陸續將桌上型電腦 二台、筆記型電腦一台及數位相機一台(總價值約十三萬二千四百五十元)等產 品,配送至政新公司設在臺南縣永康市○○街二十巷十三號之辦公室。詎「美國 仔」於取得上開電腦產品後,即關閉店門,逃匿無蹤,且其所交付之二張支票屆 期亦均不獲兌現,林建泰始知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以一本支票簿二萬元之代價出賣九本支票簿給「美國仔 」,惟否認與「美國仔」有共同詐欺之犯意連絡,渠不知「美國仔」如何使用支 票也不知道「美國仔」要詐欺一事云云,經查被告甲○○業於原審及本院坦承犯 行,復有:㈠、被告在偵查(偵卷第五十五頁、五十六頁)及原審(原審卷第二 十五頁)之自白;㈡、政新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一紙(六九五四號偵卷第三十九 頁);㈢、華南銀行鳳山分行、彰化銀行鳳山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興鳳分行、國泰世華銀行屏新簡易型分行申請開戶資料各一份(



六九五四號偵卷第十一頁至第三十七頁);㈣、高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 三紙(警卷第七頁);㈤、台灣票據交換所屏東縣分所退票理由單二份(警卷第 五、六頁);㈥、支票影本二張(支票號碼分別為:CB0000000、CB 0000000,金額分別為:七萬八千四百元、五萬四千元)(警卷第五、六 頁);㈦、被害人林建泰之指訴;等為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 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 即不構成該罪。又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 ,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 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 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 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 正犯(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三三三號判例參照)。三、查本件被告以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美國仔」犯詐欺罪之意思而為出賣人 頭支票簿之行為,固其親自至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且均申請支票簿,又將已 申請之支票簿以每本二萬元之代價賣予「美國仔」,而「美國仔」又持被告所申 請之支票用以詐欺被害人,該「美國仔」使用被告所申請之支票用以詐欺被害人 ,而被害人亦因該支票係素無退票紀錄之被告名義所簽發,因而信賴該支票係有 效票致陷於錯誤而給付商品,該支票本身固係詐欺集團用以行使詐術之方法,但 尚難認該人頭支票之使用即係詐欺取財罪「詐欺」構成要件之行為,被告親自向 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空白支票簿九本,並於明知該空白支票均無兌現之可能下, 仍以每本支票簿二萬元之代價出售予「美國仔」,而「美國仔」或詐欺集團成員 亦以該空白支票為行騙之工具,仍僅該當幫助行為,且並無證據足認被告與「美 國仔」共同之犯意連絡,或有證據足認被告知悉「美國仔」所詐欺之對象及手法 ,況本件被害人林建泰亦未指認被告有參與本件之詐欺行為,或有任何直接致林 建泰陷於錯誤之行為,被告出售上開空白支票及印章之行為自屬以不確定故意幫 助之意思為之,尚難認進而已為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原審認被告以幫助之意 思,進而為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共同正犯,尚有誤會。被告出賣支票之行 為尚難認係施以詐術,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甲○○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幫助 「美國仔」詐取被害人林建泰之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之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其幫助行為較正犯所為相對為輕,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之 。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一)原審認被告以幫助之意思,進而為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共同正犯,從而認其係連續行為,均有未洽;(二) 原審事實欄認「美國仔」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使用該支票,又「美國仔」及詐欺 集團成員以政新公司名義施以詐術,惟理由欄均未說明該「詐欺集團成員」為何



?如何從卷證資料得知有「詐欺集團成員」,又如何得知「美國仔」與詐欺集團 成員之分工情形?原審未加詳查,遽將起訴書或卷內未有之資料載成犯罪事實, 亦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共同詐欺之犯意,尚非不可採,且原判決既有可 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明知「美國仔」利用被告之名義 設立政新公司及申請支票存款帳戶,均係為供作不法之用,而被告及「美國仔」 就所簽發之支票,絕無使之兌現之真意,其擾亂金融正常交易秩序之情甚鉅,雖 本件被告所貪圖者僅為區區十八萬元之利益,然出售高達九本空白支票簿(即高 達數百張)予「美國仔」,最後所申請之支票共退票五百零七張,退票金額達七 千三百一十七萬四千八百七十四元,此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 表(六九五四號偵卷第四頁至第八頁)可稽,對一般社會生活及金融交易秩序之 危害甚大,審酌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詐欺罪正犯之法定最高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又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行,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其動機無非貪圖小利、目的及手段均不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資懲儆。被告至金融機構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摺及空白支票簿 ,原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惟已交付不詳姓名之「美國仔」使用,無法 證明尚屬存在,況如已簽發予他人,亦屬他人之物,而本件「美國仔」上開支票 簽發予被害人林建泰之支票二張(支票號碼分別為:CB0000000、CB 0000000,金額分別為:七萬八千四百元、五萬四千元),已屬被害人所 有之物,為有效之票據,均無從加以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侯 明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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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銀行名稱 │支票帳戶 │申辦地點 │
├──┼───────┼───────────┼────────────┤
│ 一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號 │高雄縣鳳山市○○路145│
│ │鳳山分行 │ │號 │
├──┼───────┼───────────┼────────────┤
│ 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號 │高雄縣鳳山市○○路264│
│ │鳳山分行 │ │號 │
├──┼───────┼───────────┼────────────┤
│ 三 │台灣中小企業 │000000000號 │高雄縣鳳山市○○路157│
│ │銀行鳳山分行 │ │號 │
├──┼───────┼───────────┼────────────┤
│ 四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號 │高雄市○○市○○路32號│
│ │興鳳分行 │ │ │
├──┼───────┼───────────┼────────────┤
│ 五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號 │屏東縣屏東市○○路136│
│ │屏新簡易分行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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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