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業法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325號
TCHM,93,附民,325,200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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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博安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六號違反電業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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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