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323號
TCHM,93,附民,323,200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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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三號
  原   告 丙○○○公司 設: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 USA
  法定代理人 Daniel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冠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世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麗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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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