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三號
原 告 丙○○○公司 設: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 USA
法定代理人 Daniel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冠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世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麗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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