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金上更(一)字第一九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X○○
Y○○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k○
甲j○
甲J○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
三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六號、第一三三九號、第一四八六號、第一六一八號
、第一六九八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H○○、X○○、Y○○、甲k○、甲j○、甲J○部分均撤銷。H○○、X○○、Y○○共同常業詐欺,H○○、X○○、Y○○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併科罰金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甲k○、甲j○、甲J○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均併科罰金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綽號「阿旺」、「阿宏」、自稱「朱志偉」等成年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起,共組詐騙集團,由集團 中不明人士以「大凌娛樂科技」、「德盛環球集團公司」、「光旭電腦資訊公司 」、「巨邦投資理財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義,利用電話、郵寄中獎通知或刮刮樂 彩券等方式,向附件一所示甲a○、甲A○、f○○○等人,佯稱渠等已中巨額 獎金,必須先匯款加入基金會,或繳納稅金、履約保證金及手續費,方得領取獎 金云云,同時並告知如有疑問,可以電話向指定之會計師、贊助廠商查證,致甲 a○、甲A○等人陷於錯誤,誤認匯款後即可領取獎金,分別將新臺幣﹙下同﹚ 十七萬、八萬二千元(原判決誤為八十二萬元)不等金錢,匯入事先設計之人頭 帳戶等帳戶(戶名陳嘉彬,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戶 名王景華,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戶名黃兆連,局號 0000000、帳號0000000號),詐騙人數及金額,詳如附件一(被 害者、被詐欺金額、人頭帳戶)所載。而何添財(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未據上訴,業已確定)(九十一年三月)與陳燕新 、施博耀、古哲維、高建民、G○○(該五人經原審各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五月、 二年十一月、一年九月、一年九月、二年,均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未據上 訴,業已確定),及H○○(九十一年七月)、X○○(九十一年六月)、Y○ ○(九十一年七月)、甲k○、甲j○、甲J○(該三人均自九十二年四月中旬 受雇)等十二人,自九十一年二月起至九十二年四月間止,基於上開常業詐欺之 犯意聯絡,陸續加入該集團,擔任提款、吸收其他新成員、接聽電話、收取提領 之款項轉交等工作。迨甲a○等人受騙匯款後,詐騙集團中代號「大姊」、「昌 」、「順」、「小牛」等成員,即以電話指示何添財與施博耀、古哲維、高建民 、G○○及H○○、X○○、Y○○、甲k○、甲j○、甲J○等人,負責領取 贓款,由該集團所交付之人頭帳戶存摺、印章及提款卡等物,在苗栗、臺中、嘉 義、臺南等不特定之臺灣中部、南部地區,以提款卡或臨櫃提領方式,提領甲a ○等人遭詐欺所匯出之贓款。再於得款當日,在臺中市不特定地點,將領得贓款 交予何添財或施博耀統一保管,施博耀於取得該等贓款後,再轉交陳燕新交予「 阿宏」取得(何添財等十二人,犯罪分工內容詳如附件二所載),以此方式逃避 警方查緝,並均恃此收入維生,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上午十一時 五十分許,高建民、G○○、古哲維三人持楊湘萍、周清群(該二人經原審以幫 助犯,各判決有期徒刑九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各緩刑四年,未據上訴 ,業已確定)等五十三個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在苗栗縣苗栗市○○ 路七八五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員警當場捕獲,並扣得楊湘 萍、周清群等人銀行存摺五本、郵局存摺四十五本、提款卡四十五張、印章五十 枚等物。並經警方擴大偵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再於同年月十六日二十時許,在臺中市循線逮捕施博耀、何添財、陳燕新、甲 J○、甲j○、甲k○、H○○、X○○、Y○○等其餘提領贓款成員,當場查 扣部分贓款,始悉上情(相關扣押物品及贓款金額詳如附件三所載)。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先後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H○○、X○○、Y○○等三人,除 被告H○○辯稱:其僅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至同年九月六日及九十一年十一月 四日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期間參與提款,其於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至同年十一月 三日期間未參與提款云云,被告X○○、Y○○辯稱:其等不知所提取係贓款云 云,對於其餘之犯罪事實分別於原審、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被告甲k○、甲j ○、甲J○則固均坦承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十五、十六三天由施博耀帶領至彰 化、嘉義等地提領及轉帳,惟均辯稱不知道所提領或轉帳之款項為刮刮樂詐騙集 團詐騙所得之贓款云云。查被告H○○、X○○、Y○○等三人之上開坦承犯罪 事實之供述,核與同案被告何添財、陳燕新、施博耀、古哲維、高建民、G○○ 於偵審中供稱情節相符,並與附件一所示被害人甲a○等人,於警訊及偵查中指 訴之情節吻合,且有附件一所示各相關帳戶出入明細、匯款單及「詐欺集團所用 物件」欄內開具明細(如香港賽馬協會貴賓卡、即時刮刮樂彩券‧‧‧)在卷可
稽,又同案被告何添財、陳燕新、施博耀、古哲維、高建民、G○○,均係經警 當場查獲,分別扣得如起訴書附件三之「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品、贓款等情 ,亦有各該物品扣案可憑,又扣案「鄭朝元」、「施建利」、「彭成科」、「鄭 朝元」提款單上所採集之指紋,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係 被告H○○、X○○、Y○○及同案被告何添財所有情事,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刑紋字第○九一○三一六一六四號鑑驗書可憑(參見外放警訊卷(二 )),是本件揆之常情,被告H○○、X○○、Y○○其等工作內容僅係前往自 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一天之內甚且多次,所持有之提款卡亦非被告等人名義所有 ,依被告三人之智識,如謂不知所提之款項為贓款,顯悖於經驗法則,不合常情 ,則被告X○○、Y○○辯稱:不知所提取係贓款云云,無足採信。再按意思之 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 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 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判例、三十年上字第八七○號判例參照)。 被告H○○所稱其於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至同年九月六日提款,其間於九十一 年九月七日至同年十一月三日期間縱未參與提款,惟其後被告H○○又於九十一 年十一月四日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期間再參與該犯罪集團之提款工作,足見被 告H○○自始有參與該詐欺犯罪集團之詐欺行為之犯意聯絡,其有持續保持該詐 欺犯罪集團之犯意聯絡,自不得以其間部分時間未提款,憑此為被告H○○有利 之認定。是被告H○○、X○○、Y○○三人,確係本案之共犯無訛,事證明確 ,被告H○○、X○○、Y○○等三人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二、次按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 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 無不可(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判例、三十年上字第八七○號判 例參照),已如上述。而查:㈠被告甲k○於警訊時供稱:「(問:你們詐欺集 團如何分工?你與何人同組?)詐欺集團之成員交代我們進入銀行領錢交給小組 長再將金錢往上交出,我則與甲j○、甲J○三人共分定為同組由甲J○擔任小 組長。」「我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從台北至台中市○○○○道與一不詳姓名之 男子應徵,應徵時跟我說薪水工作皆有問我是否願意參與,隔天我便再度南下時 由甲J○出面帶我去租屋,應徵時他們給我每月底新三萬元、汽車補貼一萬元, 還有就每至銀行領錢一百萬可抽取一萬元獎金。」「我這三天有時小組長甲J○ 拿提款卡轉帳,有時拿銀行帳簿及印章進入領錢,我共約領取八、九十萬元。」 「我認識施博耀他負責教我們作業,另何添財我見過他今十六日我們領錢後就是 交給何添財的」等語(見偵字第一六一八號偵查卷第三九頁),復於偵查中及本 院前審供稱:「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應徵,作的是提款的工作,剛開始是由施博 耀教我們怎麼做,後來是由何添財打電話要我們去領錢,提款卡、存摺等物是由 施博耀及何添財交給我們的,該提款的工作,地點從彰化倒台南等地區。我個人 一天最多可以領到九十幾萬,錢都交給何添財,施博耀只是在剛開始教我們的時 候有把錢帶走。」「(問:與你一同工作的有誰?)甲J○、甲j○、施博耀。 到第三天的時候只剩我、甲J○、甲j○。」「有懷疑這些錢是不法犯罪所得, 而我的工作就類似洗錢」「領了十幾次錢。」等語(見偵字第一六一八號偵查卷
第一○四頁、見上訴卷㈠第一一七頁),於本院更一審亦供稱:「後來叫我們去 提款的工作,我大概提款十次左右,每次都是不同人的提款卡,每次約領兩、三 萬,也有四、五萬不等金額。公司叫我們提款回來交給公司,照施博耀指示提領 現金,提款後交給他」等語(見更一審卷第七五頁);被告甲j○於警訊時供稱 :「(問:你是如何加入這詐欺集團?)我是看報紙應徵的,當時是施博耀和我 接洽的。」「(問:施博耀當時是如何和你接洽?)施博耀約定時間地點和我見 面後,向我說我的工作只需以提款卡領錢既可,每日薪水約一至二千元。」等語 (見偵字第一六一八號偵查卷第三七頁),復於偵查中供稱:「四月十四日施博 耀把這些提款卡等物交給我們,錢領到之後都是交給何添財,領錢的地點大概都 是在台南、嘉義等南部地區,一天最多可以領到三十幾萬」「(問:與你一同工 作的有誰?)甲k○跟甲J○,施博耀會坐在車上。」「我懷疑這些錢可能是不 法犯罪所得」等語(見偵字第一六一八號偵查卷第一○三、一○四頁),於本院 更一審亦供稱:「服務期間才從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到四月十六日,我擔任領錢 工作,三天我負責領錢,約提領七、八次,每次約領二、三萬至五、六萬不等金 額,應徵工作說好每月薪資三萬元。每次都不同人提款卡,照施博耀指示提領現 金,提款後交給他。」等語(見更一審卷第七五、七六頁);被告甲J○於警訊 時供稱:「詐欺集團成員何添財交代我們去銀行領錢,然後再指定地方將金錢交 出,我和甲j○、甲k○同一組,負責去銀行領錢。」「我從九十二年四月十四 日開始由施博耀帶我們至彰化、嘉義等地教我們如何提款及轉帳。」「我這三天 拿提款卡或存簿及印章進入銀行或提款機領錢或轉帳,我總共領取約七、八十萬 元。」等語(見偵字第一六一八號偵查卷第四二頁),復於偵查中供稱:「九十 二年四月十四日由施博耀替我面試,要我們用提款卡、存摺及印章去提款,之後 施博耀及何添財就把提款卡、存摺及印章放在車上我們再利用這些提款卡等物品 去領錢。地點大約都是在南部,我一天最多可以領七、八十萬的贓款,領到了錢 都交給施博耀或是何添財。」「(問:與你一同工作的有誰?)甲k○、甲j○ ,前兩天施博耀會押車。」「有懷疑這些錢可能是犯罪所得」等語(見偵字第一 六一八號偵查卷第一○三頁),於本院更一審亦供稱:「應徵工作說好每月三萬 元薪水,我大約提款十次左右,每次二、三萬至五、六萬元金額不等。每次都不 同人提款卡,照施博耀指示提領現金,提款後交給他。」等語(見更一審卷第七 六頁)。㈡參諸同案被告何添財於警訊時供稱:「(問:你所從事之刮刮樂犯罪 集團組織架構為何?如何分工?如何聯絡?)施博耀提通不同之人頭帳戶,並持 行動電話要我接聽他向被害人以刮刮樂名義詐騙財物後,再由我率領底下三組成 員分別為(甲j○、甲k○、甲J○)乙組、(綽號阿南『高建民』、綽號阿忠 『古哲維』、綽號阿東『G○○』)乙組、(綽號貢丸、綽號小傑、綽號阿州) 乙組,再交付人頭帳戶之提款卡給他們至各金融機構提款機提領被害人財物。」 「甲j○、甲k○、甲J○等三人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看報紙打電話應徵,由 施博耀面試且負責訓練二日後再交給我管理,當接獲上手公司人員打電話指示, 便安排他們前往各地金融機構提款機取款後再交回給我‧‧員工沒有拆帳只是向 施博耀領薪水。」「(問:今警方於甲j○、甲k○、甲J○等三人位於台中市 ○○路三四九號九樓之三租屋處查獲陳詩婷郵局存簿等三十九本、提款卡三十九
張、印章三十九顆(詳如扣押物品目錄)由何而來?何人保管?)由施博耀提供 。交由甲j○、甲k○、甲J○等三人共同保管。」等語(見偵字第一六一八號 偵查卷第第二七、二八頁),於偵查中供稱:「(問:扣案現金六百三十四萬餘 元及存摺、金融卡、印章等物何來?)現金是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一天所得,是 甲j○這一組人以及另一組叫貢丸等人提款交給我,存摺、金融卡、印章等物是 由施博耀交給我的,時間是在九十一年十二月間我開始工作的時候,存摺等物是 用來提款的。」「(問:旗下提款的人員有誰?)除已到案的甲k○、G○○等 六人外,還有另外綽號叫貢丸、小傑及阿洲之人他們共分為三組。」等語(見偵 字第一六一八號偵查卷第九八、一○○頁),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這個組織 很嚴密,他們對下屬的指導及教導,真的很有一套,在這工作期間,被告施博耀 也一直跟我們洗腦。」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三○八頁),復參諸同案被告施博耀 於警訊時供稱:「(問:陳燕新、甲k○、甲j○、甲J○等四人在組織裡分別 擔任何種角色?)事實上我的上手是『阿福』,也就是陳燕新,我把從何添財那 邊收到的贓款再交給他,至於其他三人是新進成員,是由陳燕新帶來給我們教他 們提款,並由何添財負責掌控指揮他們提款。」等語(見偵字第一六一八號偵查 卷第一八頁),復於偵查中供稱:「(問:查獲當天何人以何理由約你至查獲地 點?)何添財他說他要把贓款交給我,所以我就到查獲的地點,另外因為平常我 都是把收到的贓款交給陳燕新,而陳燕新也很關心甲k○等人適應工作情況。所 以他就根這我一起過來,當天是我約他的,我約他順便我也可以跟他報告近幾天 的工作狀況及把贓款交給他。」「(問:你旗下的人員有誰?)都是才來二天的 新人,名字我不清楚。原本我已經不想做,但是陳燕新要我再訓練一批新人,到 時不想做再講。」等語(見偵字第一六一八號偵查卷第一○○、一○一頁),於 原審訊問時亦供稱:「(問:何人負責領錢?)新進員工,他們都是阿福帶來的 ,也是阿福介紹我們認識,甲j○、甲k○等人都是阿福帶來給我們訓練的,由 他們去提款機領錢。」等語(見偵字第一六一八號偵查卷第一一七頁),再參諸 同案被告陳燕新於偵查中及原審訊問時均供稱:「直至上個星期綽號『阿旺』( 約三十多歲之男子)打電話給我說問我這邊有沒有人可以幫他的忙,我便把甲j ○等三人交給施博耀處理,然後他們就到各地提錢。」等語(見偵字第一六一八 號偵查卷第一一九、一三五、二三七頁)。㈢綜上供詞以觀,足見被告甲k○、 甲j○、甲J○加入詐騙集團,先係由同案被告陳燕新帶領前往交由同案被告施 博耀訓練指導,後由何添財負責掌控指揮其等提領贓款,其等既有先受嚴密之操 作訓練,對其工作性質必甚為瞭解,而其等工作內容僅係帶存摺、印章或提款卡 提領現金,一天之內甚且多次,一天之內便可提領數十萬,甚至已近百萬,所持 有之提款卡、存摺、印章亦非被告等人名義所有,依被告甲k○等三人之智識必 能判斷出行為之不法性,況被告甲k○等三人亦自承心中早已產生類似洗錢之懷 疑,卻仍繼續受指揮至各地提款贓款,顯與同案被告陳燕新、施博耀等人於行為 當時有默示之合致而有共同犯意聯絡,又其等猶參與多次提款,並將款項交由被 告何添財持有,顯堪認有犯罪之分工,換言之,被告甲k○等三人均為詐騙集團 之一份子,在該詐騙集團成員間互有謀議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甲k○等三人既就該犯罪情節有
所知悉,其等辯稱不知道所提領或轉帳之款項為刮刮樂詐騙集團詐騙所得之贓款 等語,顯為事後畏罪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而同案被告陳燕新供稱被告甲k○等 三人只知道工作是領錢,不知道錢的來源等語;同案被告何添財亦謂被告甲k○ 等三人應不知情等語,亦均為事後迴護之詞,委無可取。三、再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 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參照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被告等六人,均以支薪方式受 雇,自堪認恃此收入維生,以之為常業,是核被告H○○、X○○、Y○○、甲 k○、甲j○、甲J○等六人所為,均係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被 告六人,與同案被告何添財、陳燕新、施博耀、古哲維、高建民、G○○六人, 及成年人綽號「阿旺」、「阿宏」、「朱志偉」,以及其他代號「大姊」、「昌 」、「順」、「小牛」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六人,上開犯罪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但 查,原判決未就被告六人,加入該集團工作之日期,詳細查明認定,於事實欄遽 認被告等人共組詐騙集團,自有違誤。又原判決一併認定被告等人另涉犯洗錢防 制法第九條之罪,並認二罪間有牽連關係,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亦有未洽。 原判決就起訴書之附件一所載詐欺金額,未經核對,以致誤認部分金額或姓名等 ,更有未合。被告等六人提起上訴,請求輕判或宣告緩刑,因被告等之詐騙犯罪 集團,詐騙被害人甲a○等人匯款金額,高達七千八百多萬元,造成被害人無端 財物鉅額之損害,被告等犯意惡性重大,其犯行危害社會至鉅,渠等上訴核為無 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 判。爰審酌被告H○○、X○○、Y○○、甲k○、甲j○、甲J○等六人,雖 無前科或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先後加入詐欺集團,共同詐騙被害人甲 a○、甲A○等人匯款金額,高達七千八百多萬元,危害社會至鉅,被告等人於 該犯罪集團中之層級(何添財與陳燕新、施博耀,三人較高)、參與犯罪時間之 長短(H○○、X○○、Y○○之時間較長,甲k○、甲j○、甲J○三人之時 間最短)、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件一所 示詐欺集團詐騙所用之廣告單據,及本案附件三所示(贓款除外)之物品,均屬 被告等人參與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另詳列為本案之附表所 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惟如附件一所示被害人匯入 各人頭帳戶之金額(原判決認定之七千八百六十三萬四千四百七十元有誤,應如 本院所核算之附件金額,始為正確)及本件查獲時之扣案贓款(起訴書附件三所 示十萬元、二百三十二萬二千二百元、六百三十四萬三千元及十三萬二千元), 並非被告等人犯罪所得之物,無從宣告沒收,應依法發還或依比例發還予各實際 被害人,併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H○○等六人上開犯行,牽連犯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 、第二項常業洗錢罪嫌云云,固非無見。惟查,依實務相類之判決所示,被告等 人以人頭帳戶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如同竊車勒贖、擄鴿勒贖般,其目的在順利 取得贓款,與實施詐欺者共同分工,逃避警方或被害人之追查,並非單純替自己
或他人洗錢,賺取代價,核與洗錢防制法之規範目的,尚屬有間,惟公訴人認此 與上開有罪部分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被告等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W○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蘇 昭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被害人姓名、住址,遭詐欺金額、匯款日期、匯入帳戶等):┌─┬───┬───────┬─────┬──────┬───┬───────┐
│編│被害人│住 址│ 損失金額 │匯 入 帳 戶 │匯款單│詐欺集團所用物│
│號│ │ │ 匯款日期 │ │數 量│件、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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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甲a○│苗栗市福安里五│170000 │⒈戶名陳嘉彬│ │ │
│ │ │鄰福星127之65 │ │局號0000000 │ │ │
│ │ │號 │92.04.02 │帳號0000000 │ 二│ │
│ │ │ │ │⒉戶名王景華│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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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l○○│高雄縣林園鄉王│182000 │⒈戶名黃兆連│ │ │
│ │ │公路100巷14弄2│ │局號0000000 │ │ │
│ │ │4號9樓 │92.03.27 │帳號0000000 │ 二│ │
│ │ │ │ │2.戶名郭坤池│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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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R○○│台北市○○街71│280000 │⒈戶名黎建宏│ │ │
│ │ │號2樓 │ │局號0000000 │ │ │
│ │ │ │92.04.02 │帳號0000000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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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甲A○│台北市○○路一│82000 │⒈戶名黃兆連│ │ │
│ │ │段137巷8號2樓 │ │局號0000000 │ │ │
│ │ │之3 │92.02.24 │帳號0000000 │ 一│ │
├─┼───┼───────┼─────┼──────┼───┼───────┤
│⒌│甲i○│桃園市○○街7 │82000 │⒈戶名黃兆連│ │ │
│ │ │巷20號 │ │局號0000000 │ │ │
│ │ │ │92.03.26 │帳號0000000 │ 一│匯款單有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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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甲O○│新竹市○○路32│43000 │⒈戶名王靜月│ │ │
│ │ │7巷27號 │ │局號0000000 │ │ │
│ │ │ │91.10.23 │帳號0000000 │ 一│ │
├─┼───┼───────┼─────┼──────┼───┼───────┤
│⒎│Q○○│北縣樹林市佳園│528000 │⒈戶名黃順興│ │⒈香港賽馬協會│
│ │ │路3段181巷76號│ │局號0000000 │ │ 貴賓卡及簡介│
│ │ │ │92.03.28 │帳號0000000 │ │ 各乙張 │
│ │ │ │92.03.31 │⒉戶名侯榮茂│ │⒉即時刮刮樂彩│
│ │ │ │92.04.04 │局號0000000 │ 五│ 券乙張 │
│ │ │ │92.04.14 │帳號0000000 │ │⒊聯通公司廣告│
│ │ │ │ │⒊戶名吳俊德│ │ 單乙張 │
│ │ │ │ │局號0000000 │ │⒋收費憑證二張│
│ │ │ │ │帳號0000000 │ │ │
├─┼───┼───────┼─────┼──────┼───┼───────┤
│⒏│甲Z○│北縣板橋市民權│82000 │⒈戶名葉繡勇│ │⒈即時刮刮樂彩│
│ │ │路260巷1弄29號│ │局號0000000 │ │ 券乙張 │
│ │ │2 │91.12.23 │帳號0000000 │ 一│⒉亞洲東方公司│
│ │ │ │ │ │ │ 廣告單乙張 │
├─┼───┼───────┼─────┼──────┼───┼───────┤
│⒐│M○○│中縣大里市健康│517000 │⒈戶名曾彥博│ │⒈香港賽馬協會│
│ │ │二街1號3樓 │ │局號0000000 │ │ 貴賓卡及簡介│
│ │ │ │91.12.12 │帳號0000000 │ │ 各乙張 │
│ │ │ │ │⒉戶名陳立誠│ 三│⒉收費憑證乙張│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⒑│k○○│新竹市○○路2 │170000 │⒈戶名馬昱昇│ │ │
│ │ │段355號 │ │局號0000000 │ │ │
│ │ │ │91.12月底 │帳號0000000 │ 一│ │
│ │ │ │92.01.06 │ │ │ │
├─┼───┼───────┼─────┼──────┼───┼───────┤
│⒒│h○○│桃園縣龍潭鄉大│182000 │⒈戶名鄭宏偉│ │ │
│ │ │同路314巷21號 │ │局號0000000 │ │ │
│ │ │ │92.02.25 │帳號0000000 │ │ │
│ │ │ │92.03.03 │⒉戶名余惠雯│ 三│ │
│ │ │ │92.03.17 │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⒓│宇○○│北縣淡水鎮南勢│182000 │⒈戶名林燕倩│ │⒈香港賽馬協會│
│ │ │埔32巷11號 │ │局號0000000 │ │ 簡介乙張 │
│ │ │ │92.03.26 │帳號0000000 │ │⒉聯通公司廣告│
│ │ │ │92.03.27 │⒉戶名劉賢明│ 二│ 單乙張 │
│ │ │ │ │局號0000000 │ │⒊收費憑證乙張│
│ │ │ │ │帳號0000000 │ │ │
├─┼───┼───────┼─────┼──────┼───┼───────┤
│⒔│V○○│北縣三重市光復│285000 │⒈戶名李俊輝│ │⒈香港賽馬協會│
│ │ │路1段68巷48號5│ │局號0000000 ││ 貴賓卡及簡介│
│ │ │樓 │92.03.06 │帳號0000000 │ │ 各乙張 │
│ │ │ │92.03.07 │⒉戶名羅秀春│ 三│⒉即時刮刮樂彩│
│ │ │ │ │局號0000000 │ │ 券乙張 │
│ │ │ │ │帳號0000000 │ │⒊萬威公司廣告│
│ │ │ │ │ │ │ 單乙張 │
│ │ │ │ │ │ │⒋收費憑證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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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⒕│申○○│北縣三芝鄉中正│182000 │⒈戶名楊湘萍│ │ │
│ │ │路1段19巷9號 │ │帳號00000000│ │ │
│ │ │ │92.03.24 │ 654 │ │ │
│ │ │ │ │⒉戶名郭坤池│ 二│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⒖│甲宇○│北市○○路○段2│82000 │⒈戶名張肅英│ │ │
│ │ │1巷10號19樓 │ │帳號00000000│ 一│ │
│ │ │ │92.3.27 │0542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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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⒗│C○○│北縣土城市明德│82000 │⒈戶名劉賢明│ │⒈即時刮刮樂彩│
│ │ │路1段196巷2號7│ │局號0000000 │ │ 券影本乙張 │
│ │ │樓 │92.04.02 │帳號0000000 │ 一│⒉德盛環球投資│
│ │ │ │ │ │ │ 集團邀請函乙│
│ │ │ │ │ │ │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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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⒘│甲丙○│北縣鶯歌鎮香賓│0000000 │⒈戶名劉賢明│ │⒈香港賽馬協會│
│ │ │街3巷28號 │ │局號0000000 │ │ 契約書二張 │
│ │ │ │92.03.11 │帳號0000000 │ │⒉收費憑證六張│
│ │ │ │92.03.13 │⒉戶名郭坤池│ │ │
│ │ │ │92.03.14 │局號0000000 │ 三│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⒊戶名余惠雯│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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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⒙│陳朱錦│北縣板橋市東門│517000 │⒈戶名郭坤池│ │⒈即時刮刮樂彩│
│ │華 │街2巷36號3樓 │ │局號0000000 │ │ 券影本乙張 │
│ │ │ │92.03.05 │帳號0000000 │ │匯款金額、匯款│
│ │ │ │ │⒉戶名黃順興│ 三│單數量均有誤。│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⒚│甲o○│桃園縣八德市介│517000 │⒈戶名劉賢明│ │⒈香港賽馬協會│
│ │ │壽路2段252巷15│ │局號0000000 │ │ 貴賓卡及簡介│
│ │ │弄10弄10號 │92.03.04 │帳號0000000 │ │ 各乙張 │
│ │ │ │92.03.11 │⒉戶名侯榮茂│ 三│⒉即時刮刮樂彩│
│ │ │ │ │局號0000000 │ │ 券乙張 │
│ │ │ │ │帳號0000000 │ │⒊聯通公司廣告│
│ │ │ │ │ │ │ 單乙張 │
│ │ │ │ │ │ │⒋收費憑證二張│
│ │ │ │ │ │ │⒌感謝狀乙張匯│
│ │ │ │ │ │ │ 款單有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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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⒛│甲壬○│北縣五股鄉林中│132000 │⒈戶名張淑惠│ │ │
│ │ │直路32號 │ │局號0000000 │ │ │
│ │ │ │91.12.17 │帳號0000000 │ │ │
│ │ │ │91.12.18 │⒉戶名蘇國良│ 二│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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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鎂煙│北縣蘆洲市李正│82000 │⒈戶名楊湘萍│ │⒈即時刮刮樂彩│
│ │ │和街72巷9號2樓│ │帳號00000000│ 一│ 券乙張 │
│ │ │ │92.04.02 │ 654 │ │⒉聯通公司廣告│
│ │ │ │ │ │ │ 單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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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彰化市○○○路│70000 │⒈戶名方和燕│ │ │
│ │ │376號 │ │局號0000000 │ 一│ │
│ │ │ │92.03.25 │帳號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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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苗栗縣通宵鎮白│520000 │⒈戶名甲乙○│ │⒈香港賽馬協會│
│ │ │西8號 │ │帳號00000000│ 三│ 契約書二張 │
│ │ │ │92.03.05 │ 255363 │ │匯款單數量有誤│
│ │ │ │92.03.06 │ │ │。 │
│ │ │ │92.03.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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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D○│北市○○○路7 │82000 │⒈戶名黃兆連│ │⒈香港賽馬協會│
│ │ │段190巷103號 │ │局號0000000 │ │ 簡介乙張 │
│ │ │ │92.04.02 │帳號0000000 │ 一│⒉即時刮刮樂彩│
│ │ │ │ │ │ │ 券乙張 │
│ │ │ │ │ │ │⒊聯通公司廣告│
│ │ │ │ │ │ │ 單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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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高雄市○○路23│0000000 │⒈戶名周清群│ │⒈香港賽馬協會│
│ │ │6號3樓 │ │帳號00000000│ │ 貴賓卡、簡介│
│ │ │ │92.04.01 │646 │ │ 及契約書各乙│
│ │ │ │92.04.02 │⒉戶名郭清池│ │ 張 │
│ │ │ │92.04.04 │帳號00000000│ 四│⒉即時刮刮樂彩│
│ │ │ │92.04.09 │275788 │ │ 券乙張 │
│ │ │ │ │⒊戶名朱文漳│ │⒊萬威公司廣告│
│ │ │ │ │帳號00000000│ │ 單乙張 │
│ │ │ │ │087425 │ │⒋收費憑證二張│
│ │ │ │ │⒋戶名邱瑞發│ │⒌感謝狀乙張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4271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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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雲林縣崙背鄉東│82000 │⒈戶名楊湘萍│ │ │
│ │ │興30之7號 │ │帳號00000000│ │ │
│ │ │ │92.03.31 │ 654 │ 一│ │
│ │ │ │92.04.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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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d○│北縣淡水鎮下圭│0000000 │⒈戶名黃順興│ │匯款金額、匯款│
│ │ │柔山70巷3之3號│ │帳號00000000│ │單數量均有誤。│
│ │ │ │92.03.31 │414350 │ │ │
│ │ │ │92.04.01 │⒉戶名鄭武治│ │ │
│ │ │ │92.04.02 │帳號00000000│ 五│ │
│ │ │ │ │203171 │ │ │
│ │ │ │ │⒊戶名朱正忠│ │ │
│ │ │ │ │帳號00000001│ │ │
│ │ │ │ │8001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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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隆市○○路41│517000 │⒈戶名周清群│ │⒈香港賽馬協會│
│ │ │號 │ │帳號00000000│ │ 貴賓卡及簡介│
│ │ │ │92.03.27 │ 646 │ │ 各乙張 │
│ ││ │92.03.28 │⒉戶名蔡華成│ 三│⒉即時刮刮樂彩│
│ │ │ │ │帳號00000000│ │ 券乙張 │
│ │ │ │ │ 219 │ │⒊萬威公司廣告│
│ │ │ │ │ │ │ 單乙張 │
│ │ │ │ │ │ │⒋收費憑證乙張│
│ │ │ │ │ │ │匯款金額、匯款│
│ │ │ │ │ │ │單數量有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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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中縣神岡鄉中山│180000 │⒈戶名吳英俊│ │ │
│ │ │路667巷26弄58 │ │帳號00000000│ 一│ │
│ │ │之2號 │91.12.16 │196286 │ │ │
│ │ │ │91.12.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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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台東縣長濱鄉烏│82000 │⒈戶名劉賢明│ │即時刮刮樂彩券│
│ │ │石鼻16號 │ │局號0000000 │ │乙張 │
│ │ │ │92.03.28 │帳號0000000 │ 一│ │
├─┼───┼───────┼─────┼──────┼───┼───────┤
││子○○│北市○○街37號│82000 │⒈戶名葉繡勇│ │匯款單數量有誤│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91.12.20 │帳號0000000 │ 三│ │
├─┼───┼───────┼─────┼──────┼───┼───────┤
││y○○│屏東市○○○路│70000 │⒈戶名方和燕│ │ │
│ │ │157巷18號 │ │局號0000000 │ │ │
│ │ │ │92.04.01 │帳號0000000 │ 一│ │
├─┼───┼───────┼─────┼──────┼───┼───────┤
││甲E○│新竹縣湖口鄉德│182000 │⒈戶名鄭宏偉│ │⒈香港賽馬協會│
│ │ │興路254號 │ │局號0000000 │ │ 貴賓卡乙張乙│
│ │ │ │92.03.05 │帳號0000000 │ │ 張 │
│ │ │ │92.03.10 │⒉戶名鄭武治│ 二│⒉即時刮刮樂彩│
│ │ │ │ │局號0000000 │ │ 券乙張 │
│ │ │ │ │帳號0000000 │ │⒋收費憑證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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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b○│北縣板橋市民治│82000 │⒈戶名黃順興│ │被害人姓名有誤│
│ │ │街73之1號2樓 │ │局號0000000 │ │。 │
│ │ │ │92.03.24 │帳號0000000 │ 一│ │
│ │ │ │ │ │ │ │
├─┼───┼───────┼─────┼──────┼───┼───────┤
││甲U○│北市○○路○段 │0000000 │⒈戶名林文俊│ │匯款單數量有誤│
│ │ │33巷12弄19號4 │ │局號0000000 │ │。 │
│ │ │樓 │91.11.18 │帳號0000000 │ │ │
│ │ │ │91.11.19 │⒉戶名張祐銘│ │ │
│ │ │ │91.11.20 │帳號00000000│ │ │
│ │ │ │91.11.22 │200417 │ 七│ │
│ │ │ │91.11.26 │⒊戶名黃清琴│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267367 │ │ │
│ │ │ │ │⒋戶名鄭正雄│ │ │
│ │ │ │ │局號244107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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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台南縣麻豆鎮興│178000 │⒈戶名羅文雄│ │⒈香港賽馬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