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93年度,254號
TCHM,93,聲再,254,2004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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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五四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五、二○九六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
三號、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四四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年間至八十二年二月間為台中九信儲
蓄部協理,依權責分層負責放款核貸。八十一年五月富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富山公司)分別以汪正忠等人等人名義向台中九信,以有擔保及無擔保名義共
計貸款新台幣(下同)九億元,聲請人於該放貸案中,並無實質核貸權力,依各
層分級簽轉分別由總經理、理事主席或放款審議委員會核准放款。本案之爭點為
:①聲請人有無不法意圖:聲請人於富山公司貸款案中,並非為有利害關係之人
,其前並未與富山公司之人熟識或有其他身分上之關係,其後更無任何利益之所
得。②聲請人有無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謀取不法利益:聲請人在無利可圖也無實
權之下,並無為他人謀取不法利益之能力。③聲請人有無損害他人財產或其他利
益:此為本案之主要爭點,台中九信在此放款案中,實際放款為九億元,而其後
於承受該土地時,依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鑑價報告,其報告中指出富山
建設所擔保之土地當時市價值十億五千萬元,本土地輾轉經台中九信概括合作金
庫於九十三年五月廿七日核定拍賣地價為十億元,依該土地自八十一年五月起,
其間歷經八十五、八十六及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國內房地產低迷,合作金庫於
九十三年核定拍賣價值仍有十億元,顯見該土地之價值自始至今均遠超過台中九
信放貸金額九億元以上,台中九信縱使在富山公司無法確實履約情形下,該貸款
案中並無任何損害台中九信之財產或利益。而台中九信擔保物之價值是否高於放
貸金額既為本案論罪之實質重要證據,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四月廿八日具狀請求原
確定判決法院調查中華徵信所鑑價證據部分,原確定判決法院漏而未予調查審究
,在證據未明下,即推斷台中九信因聲請人等之行為受有損失,顯有違誤,為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
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二十一條所規定。然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所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
證據漏未審酌者」,係指該證據在原判決當時已有發見,而為調查注意所不及者
而言(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度臺抗字第四十號裁定參照)。且依該法條之規定聲請
再審,須該漏未審酌之重要證據,足生影響於判決始得為之,易言之,即該漏未
審酌之重要證據,如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或對於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漏
未審酌者,自不得據以聲請再審。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意旨所爭執之事項,已據原確定判決書理由壹、二、㈠以:「
⑴‧‧被告甲○○於八十年間至八十二年二月間為台中九信儲蓄部協理(於八十
二年二月調任台中九信建成分社協理),負責督導、管理儲蓄部所有員工及存放
款業務‧‧以上之人均有於徵信人員簽註不動產抵押調查報告表及徵信調查表意
見後,審核借款人資格及簽註徵信意見是否屬實之人等情,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清
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函附之原台中九信八十一年度在職員工人事清冊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一至二二四頁)。而前開被告等人在任職期間內,確
曾參與上開陳重道之相關貸款業務,復經彼等分別於調查局中機組、偵查、原審
及本院坦承不諱,並有相關之信用調查表、借款申請書等件附卷足憑,足見上開
被告等人就本件之貸款事宜均顯係受台中九信之委託處理財產上之事務無疑。‧
‧⑵被告葉天福於調查局中機組供稱:『‧‧富山建設於八十一年四月中提供台
中市○○段1110至1117地號等八筆土地,並由陳重道自行尋找、分別約
二十個及十個之親友作為借款名義人,據向台中九信辦理抵押擔保放款七億元及
無擔保放款二億元。)我有和九信儲蓄部協理甲○○一同至總社,先向總經理張
汶池口頭報告要以該土地為抵押,貸款給富山建設,事後再填具抵押申請書(即
擔保品調查表)、借款申請書及放款委員會審核紀錄表等文件,再以十行紙寫書
面報告逐一呈核,先由理事主賴誠吉及所有放審委員蓋妥印章,理事蓋妥印章
後即可核貸,事後再由理事召開放審會再予以追認,都是由客戶找自己的親戚朋
友來借款,以符合財政部規定,而且書面上來看就知道這些都是人頭,當時建設
公司來借款都是以這種方式,總經理、理事主席不可能不知情,且若理事主席、
總經理及放審委員報告當時有人不同意,本貸款案即無法辦理』等語;被告甲○
○於調查局中機組供稱:『(前述貸款案有無經事先商談核貸金額?地點、過程
為何?何人參與?)八十一年五月初我與葉天福在公益路富山建設陳重道辦公室
內有商議貸款金額為九億元,上述貸款額度亦經台中九信總經理張汶池理事主
賴誠吉之同意。台中九信依規定僅能對社員貸放款項,故當初協議由陳重道
富山建設所屬員工及台中市○○段1110至1117地號土地二位登記地主汪
正忠及張錦賢,共十二人(後因富山公司股東變動及入社未滿一個月人頭戶之調
整而增為廿七人)名義申請貸款,故我與葉天福於八十一年五月初帶領台中九信
相關經辦人員至公益路富山建設為前述員工辦理申請入社、開戶、申貸等手續數
次,相關手續完成後再經徵信、標的物估價程序,簽送總經理同意及放審會通過
後放款。由於總經理放款權限額度僅三百萬或六百萬(詳細額度記不清楚),而
九億元貸款必須分散到前述二十七個人的帳戶內,每一帳戶分配金額高達數千萬
元,已超出總經理權限範圍,故須提交放審會審核,經放審委員一致同意後,再
辦理撥款事宜。(依當時法令規定,信用合作社不得對法人進行貸放,且對同一
社員授信最高總額為八千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為二千萬元,本案有無違反前述
規定?)因為當時法令規定使得台中九信無法直接對富山建設放貸,故才變通以
該公司員工做為人頭進行申貸,以求符合法令規定。約於八十一年四月底,五月
初才徵得陳重道之同意,以該筆土地向台中九信申貸,雙方同意貸款額度九億元
,隔數日我與葉天福向總經理張汶池理事主賴誠吉二人報告上情,張汶池
賴誠吉表示同意我與葉天福全權處理,後經台中九信徵信室估價員評估該筆土地
價值僅能核貸擔保七億元,但為達成陳重道申貸九億元之要求,由葉天福於八十
一年五月十二日簽立報告,經我會章及張汶池核可,以抵押擔保放款金額七億元
,信用附擔保放款金額二億元,合計放貸九億元,該案並於八十一年五月廿七日
經放審會委員賴誠吉賴大吉陳萬選廖述賢追認通過』等語;被告張汶池
調查局中機組供稱:『‧‧八十一年間台中九信確曾承辦富山建設申請土地抵押
貸款七億元、副擔保二億元之貸款案件。本申貸案係由本社儲蓄部經理葉天福
協理胡顯章(現改名為甲○○)向我報告富山建設所有之台中市○○段1110
至1117等地號上地座落臨台中港路,該公司申請開發地下三層、地上廿五層
之商業大樓建造執照已獲核發,近期準備開工興建,擬向本社貸款九億元。我乃
將上情向當時理事主賴誠吉報告,我與賴誠吉因考量當時金融市場競爭激烈、
本社儲蓄部放款比率偏低及抵押物有足額擔保等因素後,經賴誠吉同意後,由葉
天福以書面陳報胡顯章及我後,送理事主賴誠吉核章後將本申貸案提送授信委
員會審議,當時經授信委員會全體委員決議審查通過本申貸案。嗣後再由葉天福
胡顯章負責之儲蓄部辨理相關申貸手續。』等語;被告賴誠吉於調查局調查供
稱:『當時因為台中市各金融行庫競爭激烈,為了爭取業績,經水湳分社協理胡
顯樟(即甲○○)向富山建設陳世輝(即陳重道)爭取至台中九信申辦貸款,惟
為了符合財政部規定,陳世輝遂以人頭並使用台中市○○段1110至1117
等地號土地辦理抵押貸款』等語(詳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一七號第六一五頁)
;其後被告葉天福甲○○張汶池賴誠吉等人於偵查中公訴人訊問時,均稱
於調查局中機組之供述實在,且被告葉天福甲○○張汶池賴誠吉等人亦均
供稱:知道富山建設陳重道以員工分散貸款,再集中使用等情(見偵字偵查卷第
一七一、一七二頁);又被告陳重道於調查局中機組供稱:『因台中九信葉天福
事先即向我要求提供三十個人頭戶每人三千萬元,可核貸九億元,我即提供汪正
忠等人頭戶給葉天福辦理貸款,至於核貸授信流程及資金如何流向汪正忠帳戶集
中使用之情形,完全係由台中九信葉天福全權處理,我也不清楚為何台中九信作
業需要如此流向;九億元核貸後支付七億三千餘萬元之土地尾款後,餘即支付其
他費用,並無事先計劃多貸金額來週轉。(為何要使用人頭名義貸款?)這是合
作社遊戲規則,當時只能放款給合作社社員,且每一人皆有最高貸款額之限制,
故使用人頭,分散貸款,集中使用』等語(以上詳見調查局中機組卷第二宗;他
字偵查卷第六三二頁反面),則就被告陳重道而言,其並非九信合作社的內部人
員,若非被告葉天福甲○○要求以人頭戶分散貸款再集中使用,其焉能知悉上
情,再綜合前揭被告甲○○葉天福張汶池賴誠吉等四人之供述,其等四人
確係明知本件已違反信用合作社對每一社員授信最高總額之規定,而謀議以分散
貸款,集中使用之方式,以求規避甚明。‧‧⑸‧‧又無擔保貸款部分之台中市
第九信用合作社借款申請書上批示欄位係自課長即被告賴錫棋起批示『等商界信
用良好,能力佳,擬准』,而經副經理即被告江敏鎗、經理即被告葉天福、胡顯
樟(即甲○○),至理事主席即被告賴誠吉、放款委員即被告張汶池等人。借新
還舊及無擔保轉期,亦如此(轉期部分,甲○○除外)。而借款申請書上亦載有
入社年月日乙欄,顯見本件被告賴錫棋江敏鎗葉天福甲○○蔡霜池、張
汶池、賴誠吉均明知而前揭被告陳重道及其所提供之人頭有廿五人入社未滿一月
,不得放款,且各筆貸款之用途,與申貸用途不相符,及被告陳重道係以分散貸
款,集中使用方式借貸的,而故為查核不實甚為明顯。‧‧⑺被告張汶池、甲○
○、賴誠吉蔡霜池葉天福江敏鎗賴錫棋等人分別有以上徵信不實、以『
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授信額度之規定、查核不實、執行不實等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而均屬明知故犯之行為,已如前述,且最後因渠等前開不宜、不當之貸
與,導致台中九信無法順利回收貸款,並造成利息損失,當可認渠等在實施上開
行為時具有為圖陳重道不法利益之主觀意圖,至臻明確,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辯
稱被告等並無主觀不法意圖云云,已與證據所呈現之事實不符,均難採信。另中
央存款公司於檢查台中九信後,提出報告:『⒈未對借戶、保戶之經濟能力,還
款來源及未來展望等,加以審慎調查評估,以作為核貸之參考依據。⒉對於擔保
品以時價鑑估,未附佐證資料,以作為鑑估之依據。⒊陳世玉等十五戶(應為廿
五戶,已詳前述)入社未滿一個月即辦理放款者,核與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
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未合;各戶皆於撥款後,再由放審
會及理事會審核通過,貸放作業流程顛倒。⒋各戶均未辦理覆審作業,另資金皆
流入特定人汪正忠帳戶統一支配應用,核與原申貸用途不符,且有分散貸款、集
中使用及規避大額授信限額之情事。⒌富山案該社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以債務
人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擔保品恐遭他人假扣押,影響債權為由,經放審會決議通
過請債務人讓渡出售擔保品,以抵充債權及一切費用,未於事前針對擔保品處分
難易度及承受價格審慎評估,有虛增資產及降低追索債權金額之情形,且先經放
審會通過,嗣後由理事會追認,核與內政部五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內字
社字第一八三二四一號令不符。』,亦認定台中九信本件貸款案有如上所述之違
失。‧‧」等語,將所以形成心證之理由說明綦詳,聲請人仍執陳詞為事實及法
律上之爭辯,委無足取。另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四月廿八日具狀請求調查中華徵信
所鑑價部分,因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等人因確係明知本件有人頭貸
款戶廿五人入社未滿一月,不得放款,且各筆貸款之用途,與申貸用途不相符,
及被告陳重道係以分散貸款,集中使用方式借貸的,而故為查核不實,已違反信
用合作社對每一社員授信最高總額之規定,其等故為使用人頭,分散貸款,集中
使用,而規避授信額度之規定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即屬故為犯背信之行為,已
如上述,最後因渠等前開不宜、不當之貸與,導致台中九信無法順利回收貸款,
並造成利息損失,已足認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等人成立背信之罪責,聲
請人於九十三年四月廿八日具狀請求調查中華徵信所鑑價部分,對於判決之結果
顯不生影響,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為聲請人有罪之認定,原確定判決就此雖未
予審酌,亦與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規定有別,聲請人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所規定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
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不符
,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昭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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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