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218號
SJEV,106,重簡,1218,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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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曾玟寧
      黃銀雪
      葉子瀅即葉家穎
      黃傑澧
      李志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
被   告 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楊景雲
      翁佳琪
      黃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曾玟寧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年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銀雪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年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葉子瀅即葉家穎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年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傑澧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年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志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年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元為原告曾玟寧黃銀雪葉子瀅即葉家穎黃傑澧預供擔保;以新臺幣伍萬貳仟元為原告李志中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 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則股份有 限公司經廢止後即應行清算程序,查被告公司業於100年6月 21日經新北市政府以北府經登字第1005106741號函廢止登 記在案,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被告迄今尚未完成



清算,亦有本院查詢表可佐,其法人格自未消滅,仍有當事 人能力。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 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 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 同意。第83條至第86條、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89條及第 90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22 條、第85條第1項、第33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卷附被 告公司登記資料所示,楊景雲翁佳琪黃至成於被告公司 廢止時,為其董事,且公司章程未另就清算人之選任有特別 規定,股東復未決議以何人為清算人,自應以被告公司全體 董事即楊景雲翁佳琪黃至成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 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曾玟寧黃銀雪葉子瀅更名前葉 家穎)及黃傑澧等4人與被告簽訂合約書,其中原告曾玟寧黃銀雪葉子瀅更名前葉家穎)與被告間之合約書第3 條約定:「‧‧‧‧‧,第1期至15期每單位每期分攤新臺 幣(下同)1,500元,後面3期每單位每期分攤8,100元,每單 位為360,000元」;原告李志中與被告間之合約書第3條約定 :「‧‧‧‧,第1期至15期每單位每期分攤1,600元,後面 3期每單位每期分攤7,000元,每單位40,000元。」,而原告 曾玟寧黃銀雪葉子瀅即葉家穎黃傑澧等4人,於96年 間向被告分別投資36,000元至360,000元不等金額,另原告 李志中96年10月間向被告投資40,000元,上開投資金額均協 助被告設置有機廢棄物處理場所,詎被告屆期未依上開約定 履行,故原告曾玟寧黃銀雪葉子瀅即葉家穎黃傑澧等 4人均各向被告請求1單位給付,即46,800元(計算式:1, 500元×l5+8,100元×3);原告李志中向被告請求1單位給 付即45,000元(計算式:1,600元×l5+7,000元×3)之事實 ,業據提出合約書5份為證,被告法定代理人翁佳琪、黃至 成到庭並未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 至五項之所示,均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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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