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136號
SJEV,106,重簡,1136,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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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萬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冬秋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楊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因生意往來需要向原告借支票周轉,故原告遂開立票 據號碼AD0000000、發票日97年6月6日、票據面額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付款人陽信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之支票乙紙交付 予被告,惟前開借票款債務,被告未依約匯入50萬元,竟持 該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雖於庭訊時表示,瞬成起重工程 行資金都是被告在調度,但系爭支票,被告庭訊時指稱為運 費、借票、代調現金等三項都有可能,可見被告是不清楚的 自無取得瞬成工程行授權之情形,且依據兩造往來情形不可 能為運費及調借現金,應為借票無誤。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伊是原告公司之合作廠商 即訴外人瞬成起重工程行的員工,該工程行之負責人是伊的 先生即訴外人林生晃瞬成起重工程行有向原告借票,也有 業務往來,因為事隔太久,伊已經不知道這張是借票還是業 務往來給付的票款。而且自97年至105年之間,原告從未向 伊說其工程行有欠原告錢。工程行不但沒有欠原告錢,還每 年向原告要帳款。伊手上還有最近兩年原告匯帳款給工程行 ,匯到被告個人帳戶的資料。期間如果有借票,都是以工程 行名義,伊只是幫忙處理工程行帳目。伊雖然在票據背面有 簽名,但是是代理工程行,故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等語置辯。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開立系爭支票交付予被告,乃係基於被告向其借票 周轉,並約定到票據發票日時,被告應將同票據面額匯入原



告支票帳戶,然被告未依約履行,竟持該支票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故被告應依約負清償責任等語,業據提出票據陽信商 業銀行客戶對帳單列印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對有受領 系爭支票乙節不爭執,惟對於原告給付之請求,另以上開情 詞置辯。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借 票關係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 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據提出支票存根乙份為證,惟觀諸該文件 內容,其中系爭支票支票存根聯有記載瞬成之文字,其餘支 票存根聯受款人欄位則有記載瞬成及被告等之字樣,復參以 被告所提出之證人即瞬成起重工程行負責人林生晃到庭證稱 :「(問:提示原告起訴狀影本,系爭支票是否你向原告借 票?)答:我是瞬成起重工程行的負責人,瞬成起重工程行 的資金調度都是被告在調度,我有授權被告去向原告借票。 原告公司是我們的客戶,因為原告公司有需要機具的運輸, 而我們是做運輸的。整個資金調度如何我不清楚。這50萬支 票是怎麼一回事我也不知道。」等語(參見本院106年8月 16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顯見本件被告確有取得瞬成起 重工程行之授權,並以該工程行之名義向原告調度資金,否 則原告斷無在系爭支票受款人欄位上書寫「瞬成」文字之可 能,又原告雖主張被告庭訊時指稱為系爭支票乃為支付運費 、借票、代調現金等三項都有可能,可見被告是不清楚的, 自無取得瞬成起重工程行授權之情形等語,惟姑不論系爭支 票是否為支付運費、借票、代調現金等情為真,然上開情形 均屬調度資金之範疇,亦與被告所辯其係代理瞬成工程行調 度資金等語相符,此外,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辯, 是原告所為上開主張之事實,自難信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開立系爭支票交付予被 告,乃係基於被告向其借票周轉,則其據以主張被告應負清 償系爭借款責任乙節,即無可採。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5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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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