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八五號
上 訴 人 豊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裕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原就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本息部分不服,
提起上訴,經原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叁仟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嗣上
訴人就其餘敗訴部分即駁回上訴人請求返還價金貳仟貳佰伍拾貳萬伍仟元本息部分亦
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叁仟伍佰零拾貳萬伍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拾捌萬零叁佰玖拾陸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依法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林 麗 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鄭 淑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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