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068號
上 訴 人 曾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張晉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7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