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抗字,93年度,87號
TPHV,93,再抗,87,200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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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乙○○ 通訊處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聲請再審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
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七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
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廿三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陳 忠 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廿四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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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