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27號
原 告 吳麗華
被 告 郭文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附民
字第755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分別為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7樓、6樓之住戶,被告因不滿原告於民國105年4月4日 23時許在其上址7樓居所外與其爭執噪音問題,竟基於傷害 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左側前臂挫傷之 傷害,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本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到庭則否認有傷害原告之行為,並以:伊僅願意賠償原 告10,000元云云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遭被告故意傷害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4631號起訴書影本為證,且 被告所涉犯刑法傷害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4631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5年度 易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判處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 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6年6月28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 ,改判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 案,有上開刑事偵、審卷宗影本及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為憑,復為被告 所不爭,是被告辯稱:未打原告云云,顯係推諉、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因故 意不法行為致原告受傷,有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自無不可。至其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 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身體、健康、名譽之 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 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臺上字第1221號判例可資參照。爰審 酌原告因本件受有左側前臂挫傷之傷害,尚非嚴重,原告之 學歷為高職肄業,現為家管,104年度所得3萬餘元,名下有 土地3筆、房屋1筆;被告之學歷為大大專畢業,現無業104 年度所得24元,名下有土地及田賦各3筆、房屋2筆等情,此 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104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並參酌被告實際加害 情形和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 神慰撫金100,000元核屬過高,應酌減為26,000元為適當。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請求被告給付 1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上開26,000元及自105 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 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丙、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00 0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爰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