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246號
原 告 陳宗宏
訴訟代理人 李姿儀
被 告 蘇茂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伍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