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七六號
被上訴人 甲○○
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卅日向原審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玖拾參萬伍仟陸佰零參元,被上訴人嗣後擴張訴之聲明為參佰參拾玖萬捌仟陸佰捌
拾捌元(見原審卷㈢第九十四頁背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總計參萬伍仟壹佰伍拾伍
元,尚有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擴張部分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原
審擴張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陳 邦 豪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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