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三六號
上 訴 人 陸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伯峰律師
被 上訴人 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彼德克雷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靜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林 麗 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鄭 淑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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