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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2年度,881號
TPHV,92,上,881,2004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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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八一號
  上 訴 人 王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輝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上訴人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欣格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任雅侖律師
  右 一 人
  複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
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貳佰叁拾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台幣柒拾陸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台幣貳佰叁拾萬壹仟叁佰玖拾元或同額之台北銀行敦化分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假執行。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部分,予以引用外,並補稱略以:一、被上訴人有打電話向上訴人訂貨,上訴人亦有送貨及交付統一發票與被上訴人, 足見兩造間有買賣關係存在。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訴外人張志偉出具之估價單,日 期距上訴人首度出貨之日期長達四十八天,足證上訴人絕非以訴外人立泰行運送 人之地位送貨與被上訴人。
二、訴外人立泰行若有詐取被上訴人貨款之行為,應由被上訴人另行向訴外人立泰行 追究責任,而不應以訴外人立泰行有開立發票與被上訴人為由,即認上訴人係為 訴外人立泰行送貨。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上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台北銀行敦化分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 單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部分,予以引用外,並補稱略以:



一、兩造並未就油品買買契約之標的及價格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 人叫貨及伊送貨、交付統一發票之行為,均僅係事實行為,並非必然源自於買賣 契約,尚有可能源自於其他法律關係,故單憑該等叫貨、送貨之事實行為,並未 能證明兩造間成立買賣契約。
二、被上訴人若明知並非向訴外人立泰行購得油品,豈有可能付款與訴外人立泰行? 上訴人事後改稱,訴外人立泰行因與被上訴人熟捻,長久配合,故而知悉被上訴 人油品進貨之情形云云,純屬臆測之詞。
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函所附之資料,顯示被上訴 人並未以上訴人所開立之十三張統一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銷貨稅額之憑證。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柯欣格,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公司 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四四至四九頁),核無不合。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七月至十月間向伊購買鍋爐油及柴油 ,貨款共計二百三十萬一千三百九十元未為給付;伊雖未與被上訴人公司之採購 人員直接接觸,惟兩造透過訴外人張志偉傳達意思表示成立買賣契約,即訴外人 張志偉把伊要出售油品之意思表示傳達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始會直接向伊訂貨 ,並依訴外人張志偉所談之價格成立買賣契約,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貨款;如認被上訴人所抗辯兩造間無買賣關係存在為有理由,則被上訴人 自伊受領油品,亦屬無法律上原因,而使伊受有損害,應返還不當得利等情,求 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二百三十萬一千三百九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伊係與訴外人立泰行簽訂運輸合約,約定由伊向訴外人立泰行訂 購柴油及鍋爐油,訴外人立泰行則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將油品運送至一定處所,伊 在驗收合格後即給付貨款與訴外人立泰行;自九十一年七月起,伊向訴外人立泰 行採買之油品,均係由訴外人立泰行委由上訴人或訴外人棋勝有限公司運送,訴 外人立泰行就上訴人及訴外人棋勝有限公司所交付之油品,皆依品名數量,按時 開立統一發票向伊請款,伊亦如數給付訴外人立泰行系爭油品之貨款,伊自九十 一年七月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份止,就上訴人所交付之油品,共給付訴外人立泰行 貨款二百四十二萬九千三百九十元;伊從未向上訴人購買油品,上訴人僅係代訴 外人立泰行履行供貨及運送之義務,兩造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伊亦未請訴 外人張志偉傳達向上訴人購買油品之意思表示,伊係依伊與訴外人立泰行間之契 約關係受領上訴人所運送之系爭油品,已支付對價,無不當得利云云,資為抗辯 。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七月至十月間向伊購買鍋爐油及柴油,貨款 共計二百三十萬一千三百九十元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為證(見原 審卷七至十四頁),被上訴人雖否認兩造間有買賣關係存在,惟就上訴人所主張 交付油品之數量及貨款之金額,並不爭執,應認上訴人所主張交付被上訴人油品 ,貨款共計二百三十萬一千三百九十元為真實。四、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 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定有



明文。亦即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並不以訂定書面契約為必要(參照民法第一百 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二二○二號判例)。五、被上訴人雖抗辯伊係與訴外人立泰行簽訂運送合約(見原審卷四二頁),由訴外 人立泰行派員或委託第三人運送油品與伊,伊於驗收合格後即付款與訴外人立泰 行,伊與上訴人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云云。被上訴人所為之抗辯有無理由,詳如 下述:
(一)經查證人即被上訴人之員工王盛豐到場證稱伊有向上訴人叫貨,伊及證人胥玉 鳳並均證稱有簽收上訴人交付之油品(見原審卷八七、八八、九二頁);被上 訴人亦自認自九十一年七月起訴外人立泰行告知更換訂貨電話,故自斯時起有 向上訴人訂油品並收受上訴人交付之油品(見原審卷一一七頁背面、一八四頁 背面)。足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向伊訂購系爭油品,堪信為真實。(二)按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民法第三百四十 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訂購之油品,柴油按中國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之報價計價,鍋爐油低於中油公司之報價以每公 秉一萬二千八百元計價(見原審卷九三頁);被上訴人雖抗辯其與上訴人間就 系爭油品之價格未為約定,故兩造間未成立買賣契約云云。惟查依被上訴人所 提出之其與訴外人立泰行簽訂之運輸合約書記載,被上訴人採購之油品為中油 公司之高級柴油及低硫鍋爐油(見原審卷四二頁),被上訴人嗣依訴外人立泰 行告知更換訂貨電話,改向上訴人訂貨之油品亦為中油公司之油品,為兩造所 不爭執,雖上訴人主張上開價格係透過訴外人張志偉所談,而訴外人張志偉經 通知未到場作證;惟中油公司之油品訂有公定價格,為公知之事實,揆諸上開 規定,系爭油品之價格應屬依情形可得而定,即視為定有價金,訴外人張志偉 雖未到場作證亦不影響上開認定。
(三)如前所述,被上訴人既有向上訴人訂購系爭油品,兩造間就系爭油品之價格亦 視為定有價金;縱認兩造間就系爭油品之價格未具體約定,亦應認就價金已互 相同意,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兩造間就系爭油品成立買賣契約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六四五號判例),並不因被上訴人將系爭 油品之價金給付與訴外人立泰行而異,被上訴人所為之抗辯,核不足採。六、上訴人主張已交付被上訴人油品共計二百三十萬一千三百九十元,堪信為真實, 兩造間就系爭油品應認為成立買賣契約,已如前述,而被上訴人並未給付上訴人 貨款,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自屬有據。七、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二百三十萬一千三百九十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尚有未洽。上訴 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八、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 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第四 百六十三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鄭 威 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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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棋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