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丙○○
先位被告 甲○○
備位被告 夢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先位、備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所載。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甲○○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 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業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陳 晴 教
法 官 王 炳 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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