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6年度,2102號
SJEV,106,重小,2102,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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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1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煒傑
被   告 徐珩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及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又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0號 6,惟被告業於起訴前之民國104年9月22日遷出國外,且其 遷出前之最後住所在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2,此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以此 最後之住所,視為被告之住所,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含106年度重全字第107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一併移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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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