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6年度,1989號
SJEV,106,重小,1989,201709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989號
原   告 賴建仲
被   告 JUAYONG CAYETANO JR MORTA 阿坦
被   告 ESGUERRA MARY JANE CRISTOBA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本票及借款合約請求被告連帶 清償所欠所借款,而依上開合約約定:「若因本票未能履行 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該合約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