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3年度,1468號
TPHM,93,上訴,1468,200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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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吳 麒 律師
        嚴 亮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李玉琼即申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八二五號;併辦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一九號、第三七五八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壬○○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參年。
李玉琼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緣壬○○於民國八十四年間認識蘇李玉琼,得知蘇李玉琼名下有多筆不動產,二 人即於八十四年間共同以申○○○名下之不動產為擔保,先後多次向李姿瑩借用 高達新台幣(下同)四千萬元之現金自行花用,並於八十五年間由蘇李玉琼以其 所有之土地即座落台北縣永和市○○段一0八0地號(應有部分一萬分之十五) 、一0八三地號(應有部分一千二百五十分之三)、第一0八八地號(應有部分 一萬分之一百六十三)與其上建築物建號永和市第三三二八號即門牌號碼台北縣 永和市○○路四六0號房屋,於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共同向匯通商業銀行(按已被 合併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設定抵押權,借款九百萬元。另蘇李玉琼又於八十五 年九月十六日,以其所有土地即座落台北縣永和市○○段第四五六號土地全部及 其上建築物建號永和市○○段第九九四號即門牌號碼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一 七八號房屋(按本建築物已於八十八年九月廿九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李姿瑩之夫 顏武良所有),向華泰世華銀行抵押借款二千四百萬元(以上事實尚無施用詐術 之情事)。
二、蘇李玉琼壬○○二人均明知蘇李玉琼所有上開不動產已無剩餘價值,且其等已 對外借貸大筆金額,供壬○○投資股票虧損,均已陷於無資力、不能週轉之狀況 ,竟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隱瞞前開事實,仍對外宣稱 蘇李玉琼有多筆不動產可資清償,先由壬○○教授蘇李玉琼向他人詐借金錢之理 由,再推由蘇李玉琼出面,或由壬○○、蘇李玉琼二人共同出面,自八十七年間 起,陸續向附表一所示之庚○○○等人佯稱蘇李玉琼妹妹開設化妝品公司生意很 好惟需資金週轉,或蘇李玉琼之丈夫過世需要現金繳納遺產稅云云等說詞;向庚 ○○○等人借用款項(詳細詐欺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允諾 按期支付利息,使庚○○○等人陷於錯誤,誤以為蘇李玉琼壬○○確有上開需



要,且有還款能力、還款意願,而多次交付借款與蘇李玉琼,蘇李玉琼壬○○ 則使用
右述之給予少數利息以債養債之方式向庚○○○等人詐騙款項。三、蘇李玉琼明知本身已無資力,且無繳納全部得標後之死會會款之意,亦承前開概 括詐欺取財之犯意,自八十七年間起,參加如附表二所示之卯○○等人招募之民 間互助會,連續向會首標會取得得標會款後,僅繳納部分死會會款以建立會首信 心,或根本未繳納,詐得大筆款項(詳細得標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四、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四日申○○○舉家搬離住所,卯○○等人追索欠款、會款 無著,始知受騙。
五、案經卯○○、癸○○、辛○○、辰○○、庚○○○、甲○○、丙○○○、卯○○ 、丑○○○、巳○○、戊○○、己○○及子○○○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院查:
(一)證人李姿瑩於原審,及本院訊問時,分別結稱:「在八十四年時,有一個自稱 『未○』代書的人來介紹,說他手上有一個案子,叫蘇李玉琼,需要借錢。: ::代書再帶我到被告壬○○家,被告蘇李玉琼也在,地點在永和文化路。到 被告壬○○家後,大部分是被告壬○○在跟我談話,被告申○○○都在旁邊點 頭,代書也在。內容是被告壬○○說被告蘇李玉琼先生過逝,要借錢辦房屋繼 承過戶,:::。當天說要借一百五十萬,沒有說借多久,只說最多借半年。 利息是代書之前就跟我說好,要算三分。當天就答應要借錢。被告蘇李玉琼拿 出她的權狀,給代書去辦借貸。隔幾天設定辦好了,我送錢到永和路二段被告 申○○○家裡,當時被告壬○○也在。:::我前前後後借錢的次數非常多, 現在算不出來。剛開始是用房子設定抵押借,到最後變成信用借款,我有叫被 告壬○○寫保證書給我。之後要借錢,都是被告壬○○打電話給我,說被告蘇 李玉琼哪裡的房子又蓋好了,錢不夠要再跟我借錢。我們會再約見面談借錢的 事。談的時候,都是被告壬○○在講,被告蘇李玉琼也在。都是說被告蘇李玉 琼要借,被告蘇李玉琼在旁邊點頭,講得比較少。」、「(問:被告二人借款 金額?)總共約四千多萬。都沒有還。借錢的理由都是被告壬○○說的,第一 次說被告蘇李玉琼先生過世,要辦繼承過戶。還有說被告申○○○香港有房子 、要辦過戶、要娶媳婦、表妹大陸要投資。我問被告壬○○借這麼多錢,妳敢 做擔保,有什麼可以給我做保證。被告壬○○說她重慶南路有房子,她先生在 三重湯城大樓有二棟辦公大樓,他公司做很大,還有到大陸投資。都是被告申 ○○○開本票,被告壬○○都在旁邊簽名蓋指印。」等語(參見原審九十二年 八月廿二日訊問筆錄,及本院審理筆錄),是被告蘇李玉琼壬○○於八十四 年間確實已共同向證人李姿瑩陸續借款高達四千萬元。且被告蘇李玉琼所有如 事實一所示之不動產,也於八十五年間向銀行設定抵押,借貸高達三千三百萬 元,該不動產本身已無剩餘價值,亦有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附於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五號案卷第六一頁至第七八頁),顯見被告 申○○○、壬○○自斯時起確實已毫無清償之資力。



(二)被告蘇李玉琼壬○○所為如事實二所示之詐欺犯行,業據被告蘇李玉琼於偵 查時自白不諱。被告蘇李玉琼於偵查時稱:「我錢都交給壬○○,她說他關渡 有一塊地需繳稅,等賣土地就可以還錢。」(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 第九0頁反面)、「(八十九年十二月有向乙○○借錢?)跟壬○○一起去, 壬○○叫我替她湊一千五百萬,我才帶她去找乙○○,壬○○叫我坐旁邊我不 太會講話,由她講話。」(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六頁正面)、 「(借錢何用?)壬○○說賣土地要抽馬路費需要錢及抽稅金另外叫我跟債權 人說壬○○是開化妝品公司。(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六頁反面 )、「是壬○○叫我借錢,而且我所有永和市○○路一六0號一、二樓房屋向 世華銀行貸款我得七百五十萬元支票也由壬○○提領。」(見九十年偵字第一 八二五號卷㈠第一00頁反面)、「(借錢何用?)壬○○叫我幫她,她很快 就會還錢,她叫我跟大家說要投資房地產及化妝品公司,實際上是騙告訴人編 個名目,否則告訴人不會借我錢。」、「(利息如何算?)壬○○算好後交給 我,我再交給債權人。」(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一0八頁正面) 、「(你有向丙○○○借?)有,是壬○○叫我跟丙○○○借。」、「(何人 說妹妹開化妝品公司?)壬○○教我說的,說三個月就可以還。」(見九十年 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一三二頁正面)、「(89年有去向丁○○借錢,借 到?)壬○○是林肯大郡董事長的人,跟我說董事長叫阿婆有很多地,要向我 借八億,說到時可以賣地來還,我是有向丁○○借錢,是我跟丁○○借,再借 壬○○」(見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五八號卷第五六頁正面)、「(有付利息給丁 ○○?)有,一個月二、三分,壬○○付的。」(見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五八號 卷第五六頁反面)、「(你有拜託許秀鳳幫你借錢,利息多少?)有,利息二 分,利息都是壬○○算的,壬○○說很快會還,不會害人:::。」(見九十 年偵字第三七五八號卷第六五頁反面)、「(有向寅○○借?)有,五百五十 萬。是壬○○向我遊說的,錢是壬○○叫我借的,還說大不了賣林肯大郡董事 長的地。」(見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一九號卷第六六頁正面)、「(那天你帶壬 ○○去乙○○家,壬○○怎麼說?)當時壬○○向錢莊借錢被押來,押去阿公 店賣接客,壬○○叫我向朋友借錢幫他還,救他,我就一直幫他借,我就帶壬 ○○去找乙○○,是壬○○跟乙○○說的,後來借不到錢才爆發,壬○○要一 千萬還錢莊,五百萬還鄰居,壬○○還騙了很多人的錢。」、「(你為何向朋 友借錢給壬○○用?)我被他騙去一億多。」(見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一九號卷 第七0頁正面)。被告蘇李玉琼於原審時稱:「我:::,是透過鄰居認識壬 ○○。他在炒股票又跟錢莊借錢,所以跟我調現救急。我在四年前,大約八十 八年借被告壬○○一百多萬,我平常家裡就有二、三百萬,我把會標下來錢都 放在家裡。但沒有其他人看到我拿錢給壬○○。她跟我說他在關渡買一塊地, 說董事長是林肯大郡的董事長,又纏著我借錢,就是林肯大郡倒下來的時候。 我借錢給被告壬○○的次數很多,每天都有借給她。有時一百多萬,甚至有四 百多萬。我借給她的錢都沒有收利息。我會借錢給壬○○,是因為純粹幫她度 過難關。我也有跟鄰居借錢去借給被告壬○○。是她跟我說可以跟誰借,可以 用什麼理由,例如提議我妹妹再開化妝品公司。是我出面跟鄰居借錢,是算三



分利,利息是被告壬○○算好,我再分給其他人。起訴書所載標會部分,會錢 也是拿給被告壬○○度過難關。:::。起訴書附表一部份,除陳春莉沒有那 麼多,其他都有跟他們借錢。陳春莉有的算十分利,本金沒有那麼多,但是多 少我也不知道。起訴書附表二部分,我有參加這些互助會,但我標得到的錢, 都借給被告壬○○,有一大疊的借據,是被告壬○○寫的。但出事之後,他叫 我把東西燒掉,還叫我殺死兒子,叫我自殺。」(見原審卷第二九頁)、「: ::,借來的錢都是交給壬○○,是在她家交的。」、「(前後拿多少錢給壬 ○○?)總共一億都算不清。包括借錢跟互助會。」、「壬○○有開收據。出 事之後,壬○○叫我把收據燒掉,叫我及兒子自殺,所以我手邊沒有收據。」 、「(八十七年間向庚○○○借錢?)當時沒有真的開化妝品公司,是壬○○ 教我這樣說,借來的錢我交給壬○○。」、「(向甲○○借錢情形?)也是我 出面去借,錢借了後也給壬○○用。借錢時說要開工廠,也是壬○○教我的, 實際上沒有要開工廠。壬○○是叫我到他家,是在她家教我這些話,:::。 」(見原審卷第一三八頁)、「(有向丙○○○、卯○○、丑○○○、巳○○ 、戊○○等告訴人借款?)有,理由都差不多。借來的錢都交給壬○○。」、 「(壬○○有無還過錢?)有還三百萬給陳春莉。」、「(壬○○要你借錢時 有無說要借多久?多少?)有的有說時間,有的沒說時間。說難關過了會還。 我借錢的那些朋友也很有錢,沒有特別講什麼時候還,利息壬○○會算,是她 出的,月息三分,但我不會算。:::。」、「(為何要幫壬○○借錢?)我 就是傻,我心理想說她不是壞人,她說難關要度過,我也希望她難關度過能把 錢還出來。」(見原審卷第一三九頁);「壬○○叫我挑下來所有的責任,說 做二年牢就沒事。叫我去買安眠藥自殺。」、「壬○○叫我們去自殺。說第二 天要去收屍。」、「(你兒子等知否你借錢的事?)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 我媳婦說這樣不好,我說壬○○人不錯,不會不還。」(見原審卷第一四一頁 )、「借錢的理由都是壬○○教我的,我確實有講過這些話。」、「標來的會 我都交給壬○○。」(見原審卷第一四六頁);「(借錢時壬○○有在場?) 鄰居的部分我幫他出面借,其他的是他自己去借。乙○○部分是我幫壬○○借 的,壬○○沒有去。」(見原審卷第一五三頁)、「(互助會標到的錢)是我 到會首家去算,我再交給壬○○。」(見原審卷第一五四頁);被告申○○○ 於本院供稱:「我因為投標互助會所取得的款項全都交付給壬○○。我是因為 壬○○求我幫她,我在被壬○○利用的情形下把錢交給壬○○。我因為本案連 自己的房子都損失殆盡,生活發生困難。」(見本院卷第六0頁)、「我係受 到壬○○的利用,要我去幫她借錢。我在聽信她的理由後去幫鄰居、友人借款 交給她。當時壬○○是告訴我說她在林肯大郡董事長的身邊工作還在關渡地區 購買土地,再利用一些因為股票投資所得參與土地投資後,把土地轉賣給林肯 大郡的董事長,在土地過戶還沒有拿到土地出售款後,林肯大郡董事長的母親 林老太太就偷渡出國,壬○○告訴我說只要林老太太回來就可以把所有借給她 的錢拿回來。她還以林老太太在美國生活不是很好,向我拿錢說要買東西送給 林老太太,幫助她過生活。我當時連我先生蘇釗的土地也拿去設定抵押借錢。 另外還有一位洪小姐也是因為為了要幫壬○○所說的林老太太而到處借錢。:



::」(見本院卷第六一頁)。
(三)被害人亦分別有指訴:
⒈告訴人辛○○歷次之指述:「(她(蘇李玉琼)如何詐欺?)她參加我招集每 月每會二萬元互助會二會,其中一會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以二千三百元得標,我 交付會款五十幾萬元,她從九十年一月第五會起未付會款。」(見九十年偵字 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八九頁正面)。
⒉告訴人卯○○偵查中之指述:「(她(蘇李玉琼)如何詐欺?)她參加我招集 每月每會二萬元互助會二會,其中一會在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三千六百元得 標,我交付會款九十一萬二千八百元,另一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他競標未 得標,她請我向會員張素英借五十萬元供她週轉,另外十二月六日她向我借十 萬元,總共借款六十萬元,她從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未付會款。」(見九 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八九頁正面)、「(蘇李玉琼借錢如何說?)她 說壬○○是她妹妹,開化妝品公司需進貨週轉,又說公司獲利良好,而且有土 地待售,售出土地就可還錢。」(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五頁反 面)、「(款項交給何人?)申○○○。」(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 第一0八頁正面)。
⒊告訴人辰○○偵查中之指述:「①(她(蘇李玉琼)如何詐欺?)她參加我招 集每二十天一會二萬元互助會二會,他都得標,:::,她從八十九年十二月 起未付會款,另外她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我借二十萬元。」(見九十年 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八九頁正面)、「(她得會款多少?)一百四十萬左 右,二個會都是。」、「(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她另外跟你借二十萬?)有 。她說房子過戶要繳稅金,言明一個月還我。」(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 卷㈡第六頁反面)。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由於是鄰居關係,被告蘇李玉 琼當時是用先生過世需要繳交遺產稅、地價稅或其他稅捐之名義,開立本票詐 借金錢(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 ⒋告訴人己○○偵查中之指述:「(她(蘇李玉琼)如何詐欺?)她參加我招集 每月每會二萬元互助會二會,八十九年七月他標四千七百元,我交付會款六十 七萬元,她從九十年一月起未付會款。」(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 八九頁反面)、「(款項交給何人?)蘇李玉琼。」(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 五號卷㈠第一0八頁正面)。
⒌告訴人丙○○○偵查中之指述:「(她(蘇李玉琼)如何詐欺?)她在八十八 年八月二十三日開始,最後八十九年九月都到我家先後借款九次共三百九十萬 元。」(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0頁正面)、「因為蘇李玉琼告 訴我們壬○○是她妹妹,開化妝品店需資金週轉,我們才借她。」、「(壬○ ○有出面向你們借錢?)沒有,我們不認識壬○○,她向我們借錢我們不會借 她,我們認識蘇李玉琼而且是鄰居,有信任她才借她錢。」(見九十年偵字第 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0頁反面)、「(蘇李玉琼借錢如何說?)她說壬○○是 她妹妹,開化妝品公司需進貨週轉,又說公司獲利良好,而且有土地待售,售 出土地就可還錢。」(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五頁反面)、「利 息三分,利息付到八十九年十一月。」、「(有見過壬○○?)沒有,所以我



不可能借壬○○,我是信任蘇李玉琼,才借蘇李玉琼。」(見九十年偵字第一 八二五號卷㈠第一三一頁反面)。
⒍告訴人子○○○偵查中之指述:「(她(蘇李玉琼)如何詐欺?)八十八年十 二月開始,最後一次八十九年十月,先後向我借十幾次她到我住處借款共一千 三百萬元。」(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0頁正面)、「因為蘇李 玉琼告訴我們壬○○是他妹妹,開化妝品店需資金週轉,我們才借她。」、「 (壬○○有出面向你們借錢?)沒有,我們不認識壬○○,她向我們借錢我們 不會借他,我們認識蘇李玉琼而且是鄰居,有信任她才借他錢。」(見九十年 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0頁反面)、「(申○○○借錢如何說?)她說壬 ○○是他妹妹,開化妝品公司需進貨週轉,又說公司獲利良好,而且有土地待 售,售出土地就可還錢。」(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五頁反面) 、「(被告向你借錢有證明?)有寫給我一張一簽三百萬的本票,:::,他 被金光黨騙,再騙我們,聽說騙人七千多萬,她跟我說她叔叔的女兒作化妝品 ,需資金週轉。」(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㈡第三頁正面)、「陸陸續 續跟我借,八十八年起,共借一千三百萬元,八十九年要倒錢還跟我借四百萬 ,有簽約。」、「(借錢有付利息?)有,她跟我借,我又去向別人借來給她 ,她拜託我向鄰居去借給她,說每月二分的利息,利息拿到她跑路,她是騙去 給壬○○。」(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㈡第三頁反面)。 ⒎告訴人甲○○偵查中之指述:「(她(申○○○)如何詐欺?)八十八年十月 五日她到.....向我借五十萬元。」(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 九0頁正面)、「因為蘇李玉琼告訴我們壬○○是她妹妹,開化妝品店需資金 週轉,我們才借她。」、「(壬○○有出面向你們借錢?)沒有,我們不認識 壬○○,她向我們借錢我們不會借她,我們認識蘇李玉琼而且是鄰居,有信任 她才借她錢。」(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0頁反面)。告訴人甲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蘇李玉琼當時除以作生意要用外,尚以其丈夫死 亡要繳交遺產稅作為詐借金錢之說詞,事實上蘇李玉琼有無妹妹就不知道(見 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
⒏告訴人丑○○○偵查中之指述:「(她(蘇李玉琼)如何詐欺?)八十八年九 月十四日在我住處借四十萬元,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借三十萬。」(見九十年 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0頁正面)、「因為申○○○告訴我們壬○○是她 妹妹,開化妝品店需資金週轉,我們才借她。」、「(壬○○有出面向你們借 錢?)沒有,我們不認識壬○○,她向我們借錢我們不會借她,我們認識蘇李 玉琼而且是鄰居,有信任她才借她錢。」(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 九0頁反面)、「她說壬○○是她妹妹,開化妝品公司需進貨週轉,又說公司 獲利良好,而且有土地待售,售出土地就可還錢。」(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 五號卷㈠第九五頁反面)。
⒐告訴人林廖玉官於偵查中之指述:「(她(蘇李玉琼)如何詐欺?)八十七年 十二月開始最後一次八十九年七月先後借十幾次,她到我住處向我借共九百四 十五萬。」(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0頁正面)、「因為蘇李玉 琼告訴我們壬○○是她妹妹,開化妝品店需資金週轉,我們才借她。」、「(



壬○○有出面向你們借錢?)沒有,我們不認識壬○○,她(曹)向我們借錢 我們不會借她;我們認識蘇李玉琼而且是鄰居,有信任她才借她錢。」(見九 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0頁反面)、「她說她先生死亡要繳遺產稅, 我才借她。」(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六頁正面);林廖玉官於 本院指稱:「當時蘇李玉琼告訴我說因為欠他人錢要還,而向他人借款利息甚 高所以希望我能借錢給她渡過難關。我因為大家都是老鄰居所以我就自己還拿 我女兒、兒子等人的錢借給蘇李玉琼,我總共拿約新台幣一千萬元的現金借給 蘇李玉琼。」、「我的錢都是交給蘇李玉琼。」(見本院卷第六三頁)。 ⒑告訴人寅○○於偵查中之指述:「(她(申○○○)如何詐欺?)八十七年四 月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先後六次再蘇李玉琼住處她向我借五百五十萬元。」(見 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五頁反面)、「(蘇李玉琼借錢如何說?) 她說壬○○是他妹妹,開化妝品公司需進貨週轉,又說公司獲利良好,而且有 土地待售,售出土地就可還錢。」(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五頁 反面)、「(壬○○有出面向你們借錢?)她有跟蘇李玉琼一起到我家,時間 是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叫我湊一千五百萬元,壬○○說蘇李玉琼有兩間房子可 以先過戶給我,一年沒還錢,房子就算我的,我說沒錢,壬○○說她合建分很 多房子,但該次我沒有借她錢。」(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九六頁 正面)、「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蘇李玉琼跟我借,到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共借 五百五十萬,及五百萬我弟弟的。」、「她說她妹妹開化妝品公司要發年終獎 金,有事她負責。」、「(有說妹妹是誰?)事發後才說是壬○○。」、「( 八十七至八十九年間,有付利息給你?)有,二分月利,付到八十九年十一月 止,:::乙○○也有付利息。」(見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一九號卷第六五頁反 面)、「(當初有懷疑她財力有問題?)我想她有房子,:::,我說為何不 用房子抵押,她說房子不動,而且她在中正路也有房子,一個月差不多有八、 九萬利息。」、「(:::,前債未清,為何還借她?)她一直保證。」(見 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一九號卷第六六頁正面)。
⒒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指述:「(壬○○有出面向你們借錢?)她有跟蘇李 玉琼一起到我家,時間是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叫我湊一千五百萬元,壬○○說 蘇李玉琼有兩間房子可以先過戶給我,一年沒還錢,房子就算我的,我說沒錢 ,壬○○說她合建分很多房子:::。」(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 九六頁正面)、「(何人向你借錢?)蘇李玉琼自八十七年開始向我借三百萬 元,地點在她家。」、「(壬○○有與蘇李玉琼一起向你們借錢?)有的,八 十九年十二月壬○○與申○○○有到我家向我借一千五百萬元,並說要將永和 市○○路○段房屋擔保,我查隻該房屋已經有高額抵押,才沒有借錢給她。」 (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一00頁反面)、「(蘇李玉琼二年前說 她老公死了,沒錢辦繼承,向我借。後來壬○○來叫我借她一千五百萬,給我 房子抵押,我說沒錢,壬○○說叫我去湊,:::,話都是壬○○說的。」、 「(為何前面借沒還,你還借他?)第一次說交遺產稅,第二次說是她妹妹開 化妝品公司要週轉。」(見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一九號卷第六九頁反面)、「( 李玉瓊那天來我家都沒有說話,都是壬○○在說,李玉瓊說短期借他,但都沒



還我。」(見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一九號卷第七0頁反面」。 ⒓告訴人午○○歷次之指述:「(她(蘇李玉琼)如何詐欺?)八十八年三月十 五日開始再永和市○○路○段一七八號先後向我借八百三十萬元。」、「(被 告借錢何用?)他透過許秀鳳陸續向我借錢,她說她經營化妝品公司及營造廠 ,需要資金週轉。」、「(前交給何人?)我匯到蘇李玉琼的帳號。」(見九 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一00頁正面)、「::.,許秀鳳.:::跟 我說親戚蘇李玉琼妹妹在香港投資,需資金很急,借幾個月就好,許秀鳳一直 遊說我,我就將要買地的錢借她,後來我要買地錢催不回來。」、「(錢如何 付她?)直接匯到李玉瓊帳戶內,許秀鳳告訴我帳號,申○○○我從沒見過面 。」、「(有支付利息?)有,一分半,付到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月就沒付了 。」(見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五八號卷第五九頁反面)、「(借多少錢?)八百 三十萬。」(見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五八號卷第六0頁正面。 ⒔告訴人丁○○於偵查中之指述:「(款項交給何人?)蘇李玉琼。」(見九十 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一0八頁正面)、「:::,許秀鳳:::跟我說 親戚蘇李玉琼妹妹在香港投資,需資金很急,借幾個月就好,許秀鳳一直遊說 我,我就將要買地的錢借她,後來我要買地錢催不回來。」、「(錢如何付她 ?)直接匯到李玉琼帳戶內,許秀鳳告訴我帳號,蘇李玉琼我從沒  見過面 。」、「(有支付利息?)有,一分半,付到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月就沒付了 。」(見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五八號卷第五九頁反面)、「(借多少錢?)八百 三十萬。」(見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五八號卷第六0頁正面)。 ⒕告訴人卓美月於偵查中之指述:「(何人出面向你借錢?)蘇李玉琼壬○○ 出面向我借錢,原本是她們二人以申○○○不動產向台新銀行新生分行抵押借 款,我替她辦抵押權設定,因貸得款項不足才向我借一百五十萬元,我匯一百 四十五萬元,另外五萬元現金。」、「她們說做生意需要錢。」(見九十年偵 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㈠第一一二頁反面)。
⒖告訴人癸○○於偵查中之指述:「(蘇李玉琼跟你幾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五 日起到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止的會,李玉瓊跟我二會,::::。」、「她第 一會標走一會,再過十多會時,再標走一會。」、「(她何時不繳會款?)八 十九年十二月底沒繳,她跑了就倒會。」(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㈡第 一0頁反面)。
⒗告訴人巳○○於偵查中之指述:「蘇李玉琼跟我二會,各二萬的,:::,她 第一會就標走共七十一萬七千二百元。第二會他沒有標走,八十九年十二月她 就倒了。」(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八二五號卷㈡第一0頁反面)。(四)關於被告蘇李玉琼壬○○所為如事實二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告蘇李玉琼於原 審,及本院審理中,並經轉換為證人身分具結,證述所供無論是託詞借款,或 標會所得之金錢,均轉交與被告壬○○無訛。並經告訴人庚○○○、甲○○、 丙○○○、卯○○、辰○○、丑○○○、子○○○、寅○○、乙○○、丁○○ 、午○○為如前述之指訴,並有其等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保管單、借據、本票 、匯款單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蘇李玉琼與被告壬○○並無仇隙,自不可 能甘冒偽證罪之刑責而另行誣陷被告壬○○。核與被告蘇李玉琼以證人身分具



結證述之情節相符,更可見被告蘇李玉琼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被告壬○○辯 稱:伊並未叫蘇李玉琼幫伊借錢,伊只是陪蘇李玉琼去看乙○○,並未談借錢 之事云云,實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蘇李玉琼壬○○二人明知無 力清償債務,卻對告訴人庚○○○等人佯稱妹妹開化妝品公司生意好、有不動 產可擔保、願支付利息云云,使告訴人庚○○○等人陷於錯誤交付借款,再利 用借款支付之前借款利息之「以債養債」方式培養信用假象,詐得高達三千六 百八十五萬元借款,其二人之犯行至為明確。
(五)被告申○○○所為如事實三所示之犯行,除有被告蘇李玉琼之自白外,業經告 訴人卯○○、巳○○、癸○○、辰○○、戊○○、己○○、辛○○等人於偵查 為前述之指訴,並有其等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會單、本票、筆記資料在卷可資 佐證,足見被告蘇李玉琼之關於此部分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此部分犯行亦堪 認定。
二、按刑法之常業犯,乃反覆為同一犯罪行為,而為日常生活之一部分,始告成立; 苟非如此,其犯罪行為之各次,則僅生連續犯之問題。經查本件被告壬○○係因 為投資股票而缺少資金,而與另被告蘇李玉琼共同行詐,並不足認其等以反覆詐 欺犯罪為日常生活之一部分,故尚不能論以常業詐欺。核被告蘇李玉琼壬○○ 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二人 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蘇李 玉琼、壬○○二人就前揭事實二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被告蘇李玉琼壬○○二人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於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告訴人乙○○、丁○○、午○○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與業經起訴之 前開犯行屬於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蘇李玉琼壬○○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原判決認被告蘇李玉琼壬○○係犯刑法第三 百四十條常業詐欺,其事實之認定,尚有未洽。被告壬○○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 未足採;被告蘇李玉琼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重,則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前揭 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蘇李玉琼壬○○之犯罪係因壬○○投資股票等失利而犯罪之動機、所使用之手段、詐騙金 額甚鉅、且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其中被告蘇李玉琼犯後坦承犯 行,深表悔悟,被告壬○○則飾詞再三推諉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陳 晴 教




法 官 王 炳 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附表一(借款部分)
┌───┬─────┬──────────────────────────┐
│編號 │被害人 │被害經過、金額及相關物證 │
├───┼─────┼──────────────────────────┤
│一 │庚○○○ │申○○○以妹妹開化粧品店需資金為由,自八十七年十二月│
│ │ │開始至八十九年七月止,至庚○○○位於台北縣永和市復興│
│ │ │路十九巷十一號住處,向庚○○○借款十餘次,共借得九百│
│ │ │四十五萬元,屆期未還。 │
│ │ ├──────────────────────────┤
│ │ │保管單十二紙(附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
│ │ │第一八二五號案卷第十頁至第廿一頁) │
├───┼─────┼──────────────────────────┤
│二 │甲○○ │申○○○以妹妹開化粧品店、繳交遺產稅需資金為由,於八│
│ │ │十八年十月五日至台北縣永和市○○街廿九巷六號二樓,向│
│ │ │甲○○借款五十萬元,屆期未還。 │
│ │ ├──────────────────────────┤
│ │ │借據一紙(附於同右案卷第廿二頁) │
├───┼─────┼──────────────────────────┤
│三 │丙○○○ │申○○○以妹妹開化粧品店需資金為由,自八十八年八月廿│
│ │ │三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至丙○○○位於台北縣永和市復│
│ │ │興路十六巷一號四樓住處,陸續向丙○○○借得三百九十萬│
│ │ │元,屆期未還。 │
│ │ ├──────────────────────────┤
│ │ │借據九紙(附於同右案卷第廿四頁至第四十頁) │
├───┼─────┼──────────────────────────┤
│四 │卯○○ │申○○○以妹妹開化粧品店需資金為由,自八十九年十二月│
│ │ │十五日至卯○○位於台北縣永和市○○街廿八巷一號住處,│
│ │ │委請卯○○向張素真借款五十萬元,又於同年月六日向曾女│
│ │ │借款十萬元,屆期未還。 │
│ │ ├──────────────────────────┤
│ │ │本票二紙(附於同右案卷第四十一頁、第四十二頁) │
├───┼─────┼──────────────────────────┤




│五 │辰○○ │申○○○以妹妹開化粧品店,先生過世需要繳交遺產稅、地│
│ │ │價稅需資金為由,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在辰○○位於│
│ │ │台北縣永和市○○街廿九巷六號住處,向黃鳳嬌借得二十萬│
│ │ │元,約定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返還,惟屆期未還。 │
│ │ ├──────────────────────────┤
│ │ │本票三紙(附於同右案卷第四十五頁) │
├───┼─────┼──────────────────────────┤
│六 │丑○○○ │申○○○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至丑○○○位於台北縣永│
│ │ │和市○○街五四巷六號住處,向丑○○○借款四十萬元,再│
│ │ │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向丑○○○借款三十萬元,屆期未還│
│ │ │。 │
│ │ ├──────────────────────────┤
│ │ │借據一紙、本票二紙(附於同右卷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四頁│
│ │ │) │
├───┼─────┼──────────────────────────┤
│七 │子○○○ │申○○○以妹妹開化粧品店需資金為由,自八十八年十月開│
│ │ │始至八十九年十月,至台北縣永和市○○街一巷十六號許陳│
│ │ │春莉住處,向子○○○借款十餘次,陸續借得一千三百萬元│
│ │ │,屆期未還。 │
├───┼─────┼──────────────────────────┤
│八 │寅○○ │由申○○○出面向寅○○謊稱其妹妹壬○○開設化妝品公司│
│ │ │要發年終獎金,自八十七年十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止,先│
│ │ │後多次在被告申○○○住處向寅○○借款五百五十萬元,並│
│ │ │簽發本票擔保,惟屆期均未償還。 │
│ │ ├──────────────────────────┤
│ │ │本票六紙、借據三紙(附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 │ │度偵字第三七一九號案卷第五頁至第九頁、第十二頁至第十│
│ │ │五頁) │
├───┼─────┼──────────────────────────┤
│九 │乙○○ │申○○○向乙○○佯稱其夫死亡辦理繼承需繳遺產稅,於八│
│ │ │十七年七月四日在申○○○住處住處向乙○○借款一百萬元│
│ │ │,並簽發到期日為八十八年三月四日之同額本票一紙;蘇李│
│ │ │玉瓊又於八十九年八、九月間某日,以其妹妹開設化妝品公│
│ │ │司需週轉為由,再向乙○○借款二百萬元並簽發到期日八十│
│ │ │九年十月四日之同額本票一紙,惟屆期均未清償。申○○○│
│ │ │與壬○○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某日一起到其住處借款一千│
│ │ │五百萬元,壬○○並向乙○○稱:申○○○有二間房子可以│
│ │ │先過戶,惟乙○○拒絕借貸,申○○○、壬○○始未得手。│
│ │ │ │
│ │ ├──────────────────────────┤




│ │ │本票二紙(附於同右案卷第十頁、第十一頁) │
├───┼─────┼──────────────────────────┤
│十 │丁○○ │申○○○自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廿五日止│
│ │午○○ │,透過不知情之許秀鳳,以要經營化妝品公司及營造廠需要│
│ │ │資金週轉為由,先後七次在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一七八│
│ │ │號向丁○○、午○○夫妻借款共計八百三十萬元,並簽發本│
│ │ │票擔保,惟屆期均未獲清償。 │
│ │ ├──────────────────────────┤
│ │ │本票五紙、匯款單七紙(附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偵│
│ │ │字第三七五八號案卷第第四頁至第八頁、第六十七頁至第六│
│ │ │十九頁) │
└───┴─────┴──────────────────────────┘┤
附表二(互助會款部分)
┌───┬─────┬──────────────────────────┐┤
│編號 │被害人 │互助會內容、得標情形及相關物證 │
├───┼─────┼──────────────────────────┤
│一 │卯○○ │申○○○參加卯○○所召集互助會,每會二萬元,會期自八│
│ │ │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六月三十│
│ │ │日及十二月各加標一次),申○○○參加二會,旋於八十九│
│ │ │年三月十五日以二千六百元標得一會,在卯○○前開住處取│
│ │ │得會款九十一萬二千八百元,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 │ │申○○○即未付任何互助會款。 │
│ │ ├──────────────────────────┤
│ │ │會單一紙(附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 │ │八二五號案卷第五十頁) │
├───┼─────┼──────────────────────────┤
│二 │巳○○ │申○○○參加巳○○所召集互助會,每會二萬元,自八十九│
│ │ │年八月十五日起開標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每四個月加│
│ │ │標一次,申○○○參加二會,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之首會│
│ │ │即以三千四百元得標,並在巳○○位於台北縣永和市○○路│
│ │ │五十六號住處取得會款七十一萬七千二百元,但自八十九年│
│ │ │十二月起即未支付互助會款。 │
│ │ ├──────────────────────────┤
│ │ │會單一紙(附於同右案卷第五十一頁) │
├───┼─────┼──────────────────────────┤
│三 │癸○○ │申○○○參加癸○○所召集二組互助會,㈠第一會每會二萬│
│ │ │元,自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開標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止│
│ │ │,共七十六會,申○○○參加二會,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 │ │首會即得標,並在癸○○位於台北縣永和市○○街廿八巷廿│
│ │ │二號一樓住處取得會款一百二十萬元六千四百元,自八十九│




│ │ │年十二月廿四日起未支付互助會款。㈡第二會每會二萬元,│
│ │ │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開標,共三十七會,申○○○參│
│ │ │加二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之首會即得標,在癸○○│
│ │ │住處取得會款一百二十萬元零九百元後,即無力繳納死會會│
│ │ │款。 │
│ │ ├──────────────────────────┤
│ │ │本票一紙、筆記資料二紙、會單一紙(附於同右案卷第五十│
│ │ │二頁至第五十五頁) │
├───┼─────┼──────────────────────────┤
│四 │辰○○ │申○○○參加辰○○所召集互助會,每會二萬元,連同會首│
│ │ │共五十八人,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開標,每二十天一│
│ │ │次,申○○○參加二會,先後於不詳時間得標,在辰○○前│
│ │ │開住處取得會款約一百四十萬元,惟自八十九年十二月起未│
│ │ │付互助會款。 │
│ │ ├──────────────────────────┤
│ │ │會單一紙(附於同右案卷第五十七頁) │
├───┼─────┼──────────────────────────┤
│五 │戊○○ │申○○○參加戊○○所召集互助會,每會二萬元,會期自八│
│ │ │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五日止,連同會首共三十│
│ │ │六人,每月五日開標,申○○○參加二會,於八十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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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