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3年度,523號
TPHM,93,上更(一),523,2004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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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義務辯護人 周亞萍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四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七二號、第七三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撤銷。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其係用本名丙○○在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開設0 二四一一─五號支票帳戶,因向乙○○○借款,為應付乙○○○之催討,竟意圖 供行使之用,於八十四年四月間,在其經營之「晶華名品店」內,以其利用不知 情之第三人在不詳地點所偽刻之「陳芷雲」印章,加蓋於票號0000000號 支票上,並偽填票面金額三十萬元,及偽造發票日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交付 乙○○○而行使之。嗣支票屆期提示,因發票人蓋章不符而退票,因認被告犯有 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二、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又姓 名以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為已足,如行為人以偏名或化名為法律行為,係行之有 年,且為社會上多數人所知,已足以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時,自難遽認其有冒用 他人名義之犯意。
三、訊據被告丙○○固坦承以「陳芷雲」之名義簽發支票,並將該支票交付予乙○○ ○等情不諱,並有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惟被告否認有偽造有價 證券之犯行,辯稱:伊為躲避前夫,化名「陳芷雲」,並以「陳芷雲」之名義承 租房屋,該「陳芷雲」之印章為店內專門收發用,因一時未注意將「陳芷雲」之 印章蓋用於支票上,並無偽造支票之故意等語。經查:(一)證人王建華於本院上訴審證稱「與被告交往一陣子,被告說本名叫陳芷雲。」 (本院上訴審卷第四十五頁)證人吳嬰玫亦證稱八十二年間與被告共事半年, 認識被告時,被告就叫陳芷雲,後來他有跟我的會,才知道他叫丙○○(同上 卷第八十、八十一頁),而被告於八十三年十年十七日與告訴人乙○○○簽訂 房屋租賃契約,亦以陳芷雲名義為之,有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八十五偵 字第一八二八號卷第四頁、第五頁),又告訴人於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對被告之 存證信函,收件人亦載「丙○○(即陳芷雲)」(同上卷第十五頁至第十七頁 )。另查甲○○前以被告涉有詐欺罪嫌提出告訴(此部分已經原審判決無罪確 定),亦稱被告係以陳芷雲之名印製名片,並向其借款,並提出名片及借據影 本在卷可稽(見八十五年偵字第七四九五號卷第一頁至第四頁)。凡此,足認 被告用化名「陳芷雲」已行之有年,且為告訴人所明知,已足以證明其主體之 同一性,所辯其係一時誤用化名「陳芷雲」之印章而簽發其所有之系爭支票,



並無冒用他人名義之犯意等語,並非全然無據。(二)查被告於八十四年六月間,雖因賭博案為警查獲時,以「陳芷雲」名義應訊, 並於搜索扣押筆錄、訊問筆錄上簽署「陳芷雲」之署押,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一七號判決判處偽造署押罪刑,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 有上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偵緝字第七二號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五頁),並經本 院調閱該案全卷審認明確。惟查該案犯罪時間係在本件簽署支票之後,且被告 於該案除填寫陳芷雲之署押外,並虛報不實之出生年月日及 件被告以陳芷雲之名簽發支票,交付乙○○○,並不致使乙○○○懷疑其主體 同一性者不同,因此尚不能執該案之犯罪情形,而推定被告於本件有偽造有價 證券之犯意。
(三)綜前所述,被告所辯陳芷雲係其化名,其以陳芷雲之名與他人交往等情,堪以 採信,此外,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偽造支票之犯意,是本件公訴意 旨所指被告偽造並行使有價證券之犯罪,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四、原審對被告論處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撤銷,另為無罪之諭知 。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期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李 英 豪
法 官 蔡 國 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耿 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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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