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6年度,1853號
SJEV,106,重小,1853,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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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85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林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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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