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四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被 告 吉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渭陽律師 被 告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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