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6年度,1616號
SJEV,106,重小,161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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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6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晴慧
被   告 吳英哲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對原告主張其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及信用借款之金額、事實俱不爭執,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依據,應認本件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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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