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饒金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